当事人:林某某,男,汉族,46岁,初中文化,联系电话:139XXXX5415;身份证号码:350128XXXXXXXX0632;住址:文山市卧龙街道三鑫建材城2组团X幢XX号。
周某某,女,汉族,46岁,初中文化,联系电话:159XXXX9356;身份证号码:350128XXXXXXXX3120;住址:文山市卧龙街道三鑫建材城2组团X幢XX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2023年11月24日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三鑫建材城叶某等20户违法建房核实认定资料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3】693号)函件载明:函中载明了:“依据文山市城区个人违法建房基础工作专班组移交的资料,经文山城市规划区内个人违法建房经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认定专班组现场勘察并核实,三鑫建材城叶某等20户房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和移交的《文山市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现场勘查记录表》《文山市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核实审批表》、竣工规划验收实建图片等相关资料。
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文市自然资函【2023】693号)函件载明的违法事实和移交的《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现场勘查记录表》《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核实审批表》、竣工规划验收实建图片等证据资料记录情况:该户建房未按规划审批方案建设,擅自违法超建房屋1层,超建建筑面积为87.38平方米(审批5层,审批面积564.24平方米;实建6层,实建面积651.62平方米)。于2024年2月21日对当事人林某某、周某某(户)在文山市卧龙街道三鑫建材城2组团X幢XX号擅自违法超建房屋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对当事人林某某、周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做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验三证等,同时到现场对违法超建部分房屋进行了实地勘验测量。经询问调查、现场勘验得知,林某某、周某某(户)于2015年6月在文山市卧龙街道三鑫建材城2组团X幢XX号建盖房屋,该房屋未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条件施工建设,擅自违法超建房屋1层,超建建筑面积为87.38平方米(审批5层,审批面积564.24平方米;实建6层,实建面积651.62平方米)。该户违法超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此行为严重影响了文山的城市建设秩序和总体规划实施,该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证据和处罚结果
(一)在执法过程中所取得了如下证据:2022年12月23日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鑫建材城一期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措施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22】198号)文件、2023年11月24日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移交三鑫建材城叶某等20户违法建房核实认定资料的函》(文市自然资函【2023】693号)函件、《文山市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现场勘查记录表》《文山市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核实审批表》《竣工规划验收实建图片》、房产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片等相关证据资料为证。
(二)处罚结果:于2024年2月21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文市城乡管责改卧超字【2024】第008号);2024年3月5日同时对当事人分别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市城乡管罚先告卧超字【2024】0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市城乡管罚听告卧超字【2024】008号),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接到告知书之日在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人已书面承诺自愿放弃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愿接受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决定对林某某、周某某(户)违法建房行为处理情况如下:
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鑫建材城一期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措施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22】198号)文件通知要求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林某某、周某某(户)给予:一是依法没收违法收入的罚款。(即:按违法超建建筑面积87.38平方米×重置成本价【框架结构】1430元/㎡=124953.4元整);二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按违法超建建筑面积87.38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框架结构建筑工程安装费】1040元/㎡×5%=4543.76元整。)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总金额为人民币:124953.4元+4543.76元=129497.16元整,大写:壹拾贰万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壹角陆分整。
(注:违法收入按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不动产框架结构每建筑单位建筑重置成本价人民币¥:1430元/㎡计算;建设工程造价按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不动产框架结构每建筑单位建筑安装工程费人民币¥:1040元/㎡计算)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2024年5月25日前)将罚款缴至(户名:文山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文山市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