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市自然资决字〔2024〕第18号)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06日     点击:    
[字体: ]


文山XX小组:

2014年1月至2024年2月,你小组集体在文山市XX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土地XX平方米建设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你小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在2017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你小组的非法占地行为适用于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其性质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实施)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施行)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对你小组集体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小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XX平方米。

2.对你小组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XX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给予没收(详见《测绘报告》)。

3.对你小组建设非法占用耕地XX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XX元(柒佰柒拾玖元叁角整);对非法占用的建设用地XX平方米、其他农用地XX平方米,分别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款计XX元(XX整);两项合计XX元(XX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小组集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文山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督查股

电 话:(0876)2123630

地 址:文山市新闻路46号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