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云南省省级、州级、市级食品安全抽任务和抽检计划要求,在我市辖区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5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文山市志祥包子店销售的馒头(自制)、花卷(自制)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志祥包子店销售的馒头(自制)、花卷(自制)(加工日期:2024年7月2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馒头(自制)、花卷(自制)的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馒头(自制)、花卷(自制)已经销售完。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文山市春绍食品店销售的牛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春绍食品店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4年7月26日)进行了文山网络及网红食品专项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了上述牛蛙。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食品(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文山市鲜美饼屋销售的芝麻饼(糕点)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鲜美饼屋销售的芝麻饼(糕点)(生产日期:2024年7月21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了上述芝麻饼(糕点)。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文山市金砖四方生活超市金泉居店销售的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金砖四方生活超市金泉居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2024年7月2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了上述姜。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文山市黎菊蔬菜店销售的胡萝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黎菊蔬菜店销售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年7月23日)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了上述胡萝卜。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