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市政发〔2021〕18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2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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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现将《文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应急办公室

2.3专家技术咨询组

2.4应急监测组

2.5综合协调组

2.6信息组

2.7医疗救护组

2.8治安组

2.9污染控制组

2.10现场调查组

2.11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

3.1.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3.1.3监测

3.2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

3.2.3预警响应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3.3.2报告内容与方式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应急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应急响应

4.2.2各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和原则

4.3.1应急处置

4.3.2应急处置原则

4.4 安全防护

4.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4.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4.5应急终止

4.6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人员保障

5.3装备保障

5.4物资保障

5.5通信保障

5.6技术保障

5.7其它保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调查与评估

6.3环境修复及恢复

6.4环境事件的总结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奖励和责任追究

7.2.1奖励

7.2.2责任追究

7.3预案的管理和解释

7.4预案的发布和实施

8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文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噪声污染事故、辐射污染事故、生态安全事故等)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性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隐患排查。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事件发生时,应进行先期处置。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进行分级响应,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 员: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大队、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信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分管领导以及事发单位。

负责对市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各下设机构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时,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对事故的全过程负总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专家技术咨询组、应急监测组、综合协调组、信息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组、现场处置组、现场调查组。

2.2应急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

办公室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成 员: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市消防大队、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综合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园区分管领导以及事发单位。

应急办公室设于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环保

举报电话12369、0876-2182756。

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和核与辐射应急处置组及时开展相关应急工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处理工作的演习和演练;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技术咨询组

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核辐射与放射性、生态环境与生物安全、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卫生防护和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专业技术决策咨询。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抽调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专业技术的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和研判,对在现场应急处置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4应急监测组

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气象局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和监测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环境污染程度、范围及其周边可能被污染的水体、空气、土壤进行实地适时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为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为突发环境事件的评估和处置提供基础数据。

2.5综合协调组

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抽调事发地政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2.6信息组

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信息的上报等工作。

2.7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健康局牵头,各医疗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及时实施救治;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进行必要的消毒和防疫措施;对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技术指导。

2.8治安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2.9污染控制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相关企业、乡镇、街道、园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源的控制,防止污染物泄漏、扩散;对现场污染物进行有效处置,控制或减轻其对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危害程度。

2.10现场调查组

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2.11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有关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现场受影响人员的疏散和安置、污染源控制、危害消除、环境恢复等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纪委监委: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反党纪党规或职务违法的,移送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处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并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组织或配合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犯罪案件;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协助事发地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疏散人员;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市应急管理局: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评估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报告医疗机构救治伤员情况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负责协调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文山分局提供水文资料;参加现场应急处置,适当调控相关流域的地表水流量;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协助大气污染趋势的预测和预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参加污染物处置和受害人员的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紧急调度。

市工信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应急处置,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涉及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城乡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加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负责所辖范围内交通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市民政局:配合市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和现场人员和财产的疏散;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各通讯公司:负责应急事件区域内的通信保障工作。

事发单位: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尽早开展组织救援处置,力争在事件前期控制污染的扩散态势;及时通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环境风险企业:承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环境应急物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情况,组织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

3.1.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

3.1.3监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利用各级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2345”举报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

3.2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IV级)、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表示。

蓝色预警(IV级):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县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局部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

黄色预警(III级):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县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橙色预警(II级: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县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市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红色预警(I级):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原因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

3.2.2预警信息发布。

制作、发布主体:蓝色(IV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组织制作、发布;黄色(III级)预警信息由州政府发布;橙色(II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I级)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3.2.3预警响应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应急指挥部和各相关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文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2)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立即向文山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

(4)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组织制作、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州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预警公告。

(5)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7)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8)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生态环境分局值班电话0876-2183958。

(2)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一个半小时),并抄报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3.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初报从发现事件接到报告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与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书面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直接、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事件有关的危害与损失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响应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和云南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和文山州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文山市应急指挥部和文山市政府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应急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应急响应:

(1)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时间发展态势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2)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3)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应急指挥部同意,请求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支援。

4.2.2各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各乡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但要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立即向生态环境分局和市有关部门提出请求。

4.3应急处置和原则

4.3.1应急处置

(1)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污染源定位并明确当地的气象、水文参数。

(4)预测可能的影响范围或面积。

(5)确定可能危害的人群和其他财产。

(6)封闭、隔离或限制有关场所。

(7)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

4.3.2应急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现场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请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办公室决定,在不能与之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

(4)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4安全防护

4.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4.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因素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资金保障应急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财政局审核后,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5.2人员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地区的对应职能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

5.3装备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环境应急专用仪器设备、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快速反应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装备和对讲机等应急通讯装备。

5.4物资保障

有环境危险源的企业或单位,应根据自身危险源的特点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处置物资,具备处置一般性突发环境事故的能力。

5.5通信保障

相关通讯公司制定并实施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组建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加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和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及装备的管理,建立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

5.6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事故应急专家系统数据库,全面提高应急指挥的效率;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加强应急相关工作的基础技术研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保证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预警的准确性、决策的科学性、处置的有效性以及整体响应的速度。

5.7其它保障

(1)市场监管局负责污染事故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处置工作。

(2)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负责污染现场、周围的河流、水源保护和森林防护工作。

(3)气象局负责污染现场的气象预测、监测工作,提供有关的气象资料。

(4)供电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安全和临时电力供应工作。

(5)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污染现场及周围群众的疏散、生活、稳定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1)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程度和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2)根据现场专家组的科学结论及相应监测意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污染隐患。同时监测部门提供跟踪性监测。

(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行政调解程序进行。

(4)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故进行通报。

6.2调查与评估

为查明事件原因,计算相关损失,剖析问题和漏洞,总结经验和教训,在事件的后期处理中应进行客观的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正确评价突发环境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评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短期环境损害、中长期环境影响。

(3)计算经济损失。

(4)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救援措施;包括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6.3环境修复及恢复

事发责任单位或个人在终止应急后应尽快清理事件现场的废墟,对残留污染物进行安全转运或无害化处理,尽量恢复环境的质量和功能;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现场的后期处理和环境恢复实行监管;对有放射性污染的现场后期处理,或难降解毒性的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理,必须交由云南省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处理。

6.4环境事件的总结

环境事件应急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整体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编制总结报告;总结报告须及时呈报上级部门,并交由文山市、文山州备案。根据报告中列出的应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应急指挥部对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应急装备等环节进行重新调整配备。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奖励和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a

(2)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3预案的管理和解释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文山市应急工作的形势和需要的变化,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的发布和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8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文字解读】《文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