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字解读】《文山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1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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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为加强城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城区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文山市城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城区个人建房因违建等问题,导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过程中难以满足相关要求,违建与产权证办理矛盾突出,一方面市民不愿意自行整改,另一方面强制拆除不具备条件,问题越积越多,市民反复反映。为充分考虑我市城区建设发展的历史、现状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城区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开展集中整治非常必要。同时,妥善解决城区违法建筑历史遗留问题,是当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具体体现,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市民关心的切身利益,也进一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规范城市建设管理秩序。

二、目标任务

《工作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坚持开源节流、疏堵结合、奖惩并举、标本兼治,通过综合施策,全面遏制个人违法建筑势头,实现违法违规建筑面积逐年下降,稳妥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我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健康发展。

《工作方案》的主要任务是:文山市城市建成区内(以城市总体规划界定为准),具有下列情形的违法建筑纳入此次整治范围:

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建房未超占合法用地面积,但未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建设,因存在违建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

(一)当事人已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又擅自违法规划实施违建的;

(二)当事人已经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包括已办理土地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个人建房用地批复、拆迁安置协议等),但建房时局部超出合法用地范围,但不严重影响规划的。

以上情形不包括临时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钢架棚、彩钢瓦等),以及严重影响规划情形的。

三、主要内容

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出具违法建筑的技术核定意见,交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分类处理。

(一)当事人主动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二)因客观现实原因,当事人不能自行纠正违建行为的,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三)当事人缴纳罚款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符合《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1.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给予办理房屋产权;

2.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经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给予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3.符合第二条第(三)款情形的,经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超出合法用地面积部分及地上建筑面积仅在不动产权证上标注,不予确权,其他部分给予办理房屋产权。

鉴于国爱税务总局文山市税务局已经委托第三方对文山城区房屋进行评估,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再另行委托,直接采用市国家税务局评估成果。

四、涉及范围、执行标准

一是此次集中整治仅针对文山市城市建成区内,当事人已有合法土地手续、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个人违法建房,不包括统建的小区违建。

二是集中整治时间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23日。

三是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按照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依法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申请补办手续等具体规定和要求处理。主要问题是自由裁量标准浮动较大,另外还涉及不动产权证办理具体事宜,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同时,航拍固定依据措施有利工作开展,但涉及费用,需要明确。

当事人主动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6%的罚款。

因客观现实原因,当事人不能自行纠正违建行为的,依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当事人缴纳罚款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符合《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手续。符合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给予办理房屋产权;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经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给予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符合第二条第(三)款情形的,经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超出合法用地面积部分及地上建筑面积仅在不动产权证上标注,不予确权,其他部分给予办理房屋产权。

四是取消之前明确的政策,按照《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执行。

五是关于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法建设工程不能拆除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解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2011〕1号)文件,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住建部解释为,违法收入就是违法建筑工程的销售收入。

五、关键词诠释

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九条 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前款所称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而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鉴定。

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土地审批等手续,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规定的下列行为,依法处罚并补交相关费用后,可以申请补办手续:

(一)未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二)乡村违法建筑面积不超过许可面积10%的;

(三)房屋因灾灭失、危房等特殊原因,未经批准在原来宅基地上按原高度、面积重建的;

(四)以房屋改建或维修名义实施整体拆建,未改变原高度、面积的。

六、惠民利民举措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建设进入大变迁、大开发、大发展的重要时期。与此同时,由于受利益的驱动和大量人口涌入的市场需求,大量未经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批准、私占土地擅自建造的违法建筑随之也不断出现,并呈蔓延泛滥之势,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和市容景观。一定程度上,违法建筑成为了脏乱的源头、纠纷的诱因和安全的隐患。这些违法建筑的存在与现代文明要求和集镇形象极不协调,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成为城乡管理工作的难点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法整治违法建筑,拆违还路、拆违治脏、拆违增绿是新形势下加强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的必然要求。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城市规划区个人违法建房历史遗留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2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