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切实打好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文山州农业局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文山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文农联〔2017〕7号)要求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结合市情实际,在广泛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文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饮用水源区、风景名胜(旅游)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文山州农业局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文山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农联〔2017〕7号)等为划定依据。
(三)术语与定义
对“畜禽”、“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等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
(四)划定原则及划定类型
划定原则包括: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突出重点、简便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其他相关规定原则。
划定类型包括: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
(五)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云南省主体功能区划》(云政发〔2014〕1号)和《云南省生态功能区划》,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交通干线、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六)划定范围
1.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内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度区域,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污染物处理应达到排放要求或无害化利用,该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
3.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适养区是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可以适度发展规模化、生态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适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污染物应达标排放。要尽量选择“五荒”地(荒山、荒地、荒坡、荒丘、荒滩),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七)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职责,压实责任。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环保局、农科局、水务局、国土局、林业局、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局、公安局等部门的职能职责;二是深入宣传发动;三是强化联合执法;四是推进污染治理。
(八)具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已建成的养殖场涉及拆除、搬迁的,补偿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关闭搬迁方案执行。
禁养区要求:禁养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不得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由养殖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擅自新建、扩建的养殖场一律按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不得享受任何补偿。
限养区要求:限养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粪污排放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限期治理,建立和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拒不进行治理或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养殖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且不得给予任何补偿。限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可申报粪污设施改造项目,如达到省级及以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要求的,可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但只能进行改造不得扩建。
适养区要求:适养区范围内规划新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取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经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在适养区内,推行规模化、集约化、生态化养殖,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方案依法在本辖区适养区内规划畜禽养殖区域,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市发改、环保、农科、国土资源、规划、水务、林业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根据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九)其它说明事项
林下养殖属种、养结合的畜禽生态养殖模式,不适用划定方案。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如需调整的,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国家、省、州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出台意义
《方案》的出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和市内河流,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相关文件链接: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