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局按要求对《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18]182号)文件进行对照,现将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政策文件
(一)制定《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二)制定《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涉及的相关条款
涉及预算的内容主要有《办法》第三条(一)规定的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中(七);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据是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是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是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依据是《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文政发〔2017〕90号)第“六 加强政府投资审计力度”中(二);第十八条规定的依据是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
二、文山市财政局关于《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解读方案
(一)起草说明
《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草拟,组织相关人员结合文山市实际草拟完成《办法》初稿。2018年4月17日,市财政局组织市纪委、政府办、法制办、审计局、交通局等部门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讨论形成修改稿,为广泛征求意见,市财政局于2018年4月18日分别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纪委、审计局、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局、城市综市合执法局、国土局、水务局、农科局、林业局、教育局、文广体旅局、马塘工业园区、三七工业园区、公安局、民政局、卫计局发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针对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对提意见部门进行了二次征询。于5月10日向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发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并于5月23日向市政府法制办发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附: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回函意见稿、市政府法制办回函意见稿)
(二)请报说明
文山市财政局于 2018年6月4日以《文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请示》(文市财请〔2018〕40号)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附报《关于〈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关于〈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关于〈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法制审核意见》。
(三)执行说明
1、执行时间于2018年7月5日,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18]182号)文件通知,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2、执行范围对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和以市级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等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执行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政府投资预算项目库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建设成本及结(决)算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和附则六个方面共二十六项条款,对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三、文山市财政局关于《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一)制定《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加大了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建立全口径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目的意义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
(三)《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说明
本《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政府投资预算项目库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建设成本及结(决)算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和附则六个方面共二十六项条款,对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1、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和以市级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等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预算项目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分年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安排支出;
3、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绩效性进行分析评价,对效益性较好的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对实施过程中绩效评价不理想的项目予以适当核减预算安排;
4、市级政府投资预算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并管理,作为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
5、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报财政入库管理。入库两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库。
6、严禁拆分、合并项目,项目建设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停建、缓建、重大设计变更及其他特殊情况,导致项目总投资计划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工程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对列入项目库项目信息进行更新管理。
7、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入库及建设情况将项目资金需求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程序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财力状况拟定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局批复执行。
8、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审批后,应将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概算范围内严格控制工程实施内容及标准,并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9、项目建设管理费应按工程总概算的控制数费率计提,其中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5%。
10、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价款等支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前,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批复项目投资预算总额的80%。
11、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单项工程通过完工验收、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过使用或维护单位签证后,项目建设单位予以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12、基建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3、项目竣工后,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比例按照原渠道收回。项目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发生终止、报废等情况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审计部门审定结算相关费用后,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和有关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的,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比例按照原渠道收回。
14、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政府投资或回购部分适用本办法;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且需要市级地方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市级配套资金适用本办法。
相关政策文件链接: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18〕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