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太鹏等11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被征地农户安置就业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贯彻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发〔2008〕117号)等文件精神,原文山县人民政府制订出台了《文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9〕58号),并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参保对象为:一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不足0.3亩的失地农民;二是户口为文山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常住农业户口;三是被征地集体内18周岁及其以上取得法定承包经营权利的征地农民;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明确的被征地块承包经营权利人。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须达15年,个人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60%,按2009年基数进行测算,一个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金额达90元/人、月,到年满60周岁时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150元/人、月。参保人员认为参保缴费时间跨度长,个人缴纳金额高,到龄领取待遇低,因此不愿意参保。导致我市到目前为止,尚没有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专项养老保险。
二、文山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于2011年制定实施,2014年两险种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具有文山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各乡(镇)、街道经过大力的宣传和动员,积极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238号)要求,2016年在麻栗坡县开展全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2017年扩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2018年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总结评估,到2020年在全州范围内推开。按照省、州有关文件精神,文山市将在2019年至2020年出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待新的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我局将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
四、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的问题,我局将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就业助推工作:一是组织人员深入征地搬迁安置点开展转移就业活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组织专场招聘会;二是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移动短信向征地搬迁户发布用工信息;三是安排专人与市内、市外用工企业对接收集中长期就业岗位向搬迁户劳动力进行推荐就业;四是在搬迁安置点明显部位安装树立“上海劳务协作”温馨提示牌,定期向搬迁户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知晓就业方向;五是针对搬迁户劳动力就业情况,建立了相应的就业一户一档档案台账,实施跟踪管理。六是组织各“挂包帮”人员携带《就业岗位推荐告知书》深入搬迁户家中开展就业情况摸排和就业岗位推荐工作。
感谢你对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