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了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失依据以及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意见已于2022年10月30日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1.文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文政办发〔2009〕106号)
2.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秀学生助学奖励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2〕19号)
3.文山市农村资源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文政发〔2014〕42号)
4.文山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政发〔2015〕15号)
5.文山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入伍奖励金现役军人立功奖励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政办发〔2015〕80号)
6.文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6〕159号)
7.文山市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政办发〔2016〕193号)
8.文山市统筹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文政办发〔2016〕290号)
9.文山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的规定(文市政发〔2017〕37号)
10.文山市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文市政办发〔2017〕148号)
11.文山市深化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文市政发〔2017〕58号)
12.文山市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文市政发〔2017〕103号)
13.文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文市政办发〔2017〕283号)
以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不再适用于行政决策依据。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图文解读】《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市政规〔2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