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67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政办发〔2019〕172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公布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文山市人民政府开化街道办事处
文山市人民政府卧龙街道办事处
文山市人民政府新平街道办事处
文山市东山彝族乡人民政府
文山市古木镇人民政府
文山市柳井彝族乡人民政府
文山市追栗街镇人民政府
文山市平坝镇人民政府
文山市小街镇人民政府
文山市新街乡人民政府
文山市马塘镇人民政府
文山市喜古乡人民政府
文山市薄竹镇人民政府
文山市德厚镇人民政府
文山市红甸回族乡人民政府
文山市秉烈彝族乡人民政府
文山市坝心彝族乡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文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文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文山市教育体育局
文山市科学技术局
文山市民族宗教局
文山市公安局
文山市民政局
文山市司法局
文山市财政局(文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文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文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山市自然资源局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文山市交通运输局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文山市畜牧兽医局)
文山市水务局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山市卫生健康局(文山市中医药管理局、文山市防治艾滋病局)
文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山市应急管理局
文山市审计局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文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文山市统计局
文山市扶贫开发局
文山市信访局
文山市医疗保障局
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文山市市政管理局)
文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文山市行政审批局、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四、上级派出机构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文山市投资促进局
文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六、其他单位
文山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文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文山市档案局
文山市供销合作社
文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文山市税务局
文山市气象局
云南省文山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包括各类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制发。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