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文山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
为深入贯彻执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强化“生命线”、“高压线”意识,严守生态文明建设“五个决不能”的底线,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自然保护区执法督查制度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日常巡护检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环境保护部门综合监管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绿盾”行动、卫星遥感人类活动核查等工作,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组定期召集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采矿(探矿)、挖砂采石、水电开发、私挖滥采、毁林开垦、违规建设,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建设等其他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涉自然保护区各种行业规划与全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衔接情况,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职尽责情况,以及涉自然保护区项目审批情况和执法等进行联合督查。
对发现的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组指定相关行业部门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定期督办制度。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对涉自然保护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监管不到位、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二、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
在保障原有居民生存权的条件下,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自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房应沿用当地传统居民风格,不应对自然景观造成破坏。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三、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各相关部门在编制地(市)和行业发展规划时,应与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充分衔接,规划部署项目时应有效避让自然保护区。规划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内的生态保护、民生改善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时,应充分论证,确因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自然保护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要民生项目和国防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报经领导工作组审查,经审核同意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自然保护区联合检查工作制度
坚持“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原则,完善保护区综合检查机制,由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科局、市水务局、市森林公安局、薄竹镇人民政府、小街镇人民政府、坝心乡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对保护区生态环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逢重要节点、重要时段,集中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联合检查,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工作组要联合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五、自然保护区巡护巡查制度
严格按照保护区巡护计划开展巡护工作,持续加强保护区生态环境日常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强化巡护科技手段,做好巡护工作,建立巡护台帐,每月汇总通报1次保护区生态环境巡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切实落实整改责任,进一步提高巡护质量。
六、自然保护区进出入管理制度
建立进出入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减少人为因素对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设立警示牌和交通阻障,禁止任何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
七、自然保护区界限范围公示制度
准确界定自然保护区界线范围,严格按照审定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区划,对划定的保护区边界线或边界走向及功能区界线进行立标,并在相关网站、信息平台等进行公示公告。
八、自然保护区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收集整理研究成果、监测数据、巡护记录和科研报告等资料,应用现代管理手段和技术建立完善档案、数据、信息管理设施。
九、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
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把自然保护区防火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建设、装备建设,严格火源管理,强化火情监测,落实防扑火措施,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确保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安全。
十、自然保护区投诉受理监督机制
设立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督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网民留言板,根据群众的投诉线索进行明察暗访,及时督办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将问题办理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