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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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办发〔2018〕182号
  •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2018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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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日      

 

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项目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和以市级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筹措资金等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应遵循和坚持的原则:

(一)项目库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预算项目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分年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安排支出。

(二)绩效优先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绩效性进行分析评价,对效益性较好的项目优先纳入项目库,对实施过程中绩效评价不理想的项目予以适当核减预算安排。

(三)专款专用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

(五)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坚持项目估算、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合同价逐级控制原则,防止“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批时结合本级财政财务状况,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市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其他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等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和财务活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台账、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统计报告等制度。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规定。未执行相关规定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支出。

 

第二章 政府投资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预算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并管理,作为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报财政入库管理。入库两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自动退出项目库。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入库需提供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及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及批复文件)。

(三)政府批复项目预算。

(四)项目建设合同。

(五)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严禁拆分、合并项目,项目建设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停建、缓建、重大设计变更及其他特殊情况,导致项目总投资计划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工程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对列入项目库项目信息进行更新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入库及建设情况将项目资金需求预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按程序报财政局审核。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财力状况拟定年度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市财政局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 对当年新入库项目,原则上次年安排资金。特别急需项目,作为预算调整项目事项,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适当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对发生停建、缓建、重大设计变更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履行完基本建设程序,对需调减预算的,财政审核后办理调减事宜;需调增预算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项目库相关信息,同时予以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三条 凡项目未经立项审批、概算批复的,不得进行项目招标投标和开工建设。项目预算未经批复的,财政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对于未履行预算调增审批程序的,超出预算部分财政不予拨付。

 

第四章 项目建设成本及结(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各项支出,严禁超规模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审批后,应将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概算范围内严格控制工程实施内容及标准,并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策划、勘查、设计、咨询、评价、评估、监理等服务性收费,应按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制度要求确定实施单位和费用;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确定相关费用。

项目发生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应按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有关办法确定相关费用。

项目建设管理费应按工程总概算的控制数费率计提,其中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5%。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评估费、手续费等融资费用,应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价款等支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前,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政府批复项目投资预算总额的80%。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单项工程通过完工验收、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出具后,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过使用或维护单位签证后,项目建设单位予以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单独报批,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再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比例按照原渠道收回。项目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发生终止、报废等情况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审计部门审定结算相关费用后,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和有关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的,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比例按照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列入政府投资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指标,确定绩效目标,具体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定期、不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情况进行抽查,必要时单独聘请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预算安排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政府投资或回购部分适用本办法;使用上级专项资金且需要市级地方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市级配套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及批复按照《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17﹞438号)执行。项目规划、项目建议书、可研、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按《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市级重点项目前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15﹞56号)、《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政发﹝2017﹞1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文山市财政局关于《文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