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文山州财政局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文财社〔2018〕99号)、《文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工作的通知》(文医保〔2018〕17号)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分工,细化责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病有所医”为目标,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确保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8%以上,卫计、民政等部门助缴对象应缴尽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保。
二、筹资对象
文山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持有身份证或者户口册参保,非文山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和身份证或者户口册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户口在本州辖区内的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三、筹资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各部门的资助费用由各部门自行发放到城乡居民参保困难对象手中,医保经办机构不再进行差额筹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再收取个人缴纳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比例代缴。
四、特殊群众缴费补助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保。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定额资助参保,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纳入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供养范围内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全额资助参保,其中,在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定额资助120元,不足部分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资助。资助参保人员范围由民政部门确定,各乡镇、街道办社保中心要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困难人员的参保工作。
卫计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龄不满18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了两个女孩且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的个人缴纳参保费用给予助缴。
五、筹资集中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18年7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没有在集中缴费期缴纳保险费的,可在2019年2月底前补缴全年费用,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涉及到机构整合,2019年1月1日后参保工作将全部移交到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所以,请各乡镇、街道争取在12月20日前完成收缴工作。
六、筹资方式
(一)筹资方式。采取进村入户集中收缴的传统筹资模式为主,继续在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乡(镇)社保服务中心等处设置固定收缴点,同时大力推广手机APP筹资方式,做到齐头并进,确保筹资工作圆满完成。
(二)认真核实,及时录入参保信息。对历年参保信息档案登记和信息录入不全、错误或黑户、重复参保等情况,各乡镇、街道社保中心在登记2018年参保人员基础信息时,必须以户口簿或身份证信息为准,认真核实清理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及时纠正错误。新增人员要将参保人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基础信息填写完整,确保登记信息准确、项目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参保信息核对正确,缴费方式(如:现金或手机APP缴费、部门代缴金额)填写明白,身份信息(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等)标识清楚后,让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及时录入医保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录入工作务必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确保参保人员能正常享受2019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七、相关要求
(一)为避免重复参保,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也不能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非文山市户籍的流动人员已在户籍地参保的,不得在文山市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在校生需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三)在筹资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得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为筹码捆绑收费。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及市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卫计局、人社局、教育局、扶贫局等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惠民利民的政策宣传落实到位。涉及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落实,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真正形成政府组织、部门支持、居民参与的良好局面。因工作不力导致参保缴费下滑、目标任务完成不了的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参保缴费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基础,各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一要多途径宣传缴费时间及缴费标准,保证按时足额收取;二要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及征缴责任;三要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政策、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和异地就医结算等惠民利民政策,引导城乡居民正确理解医保政策,提高参保积极性,确保2018年参保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保持在98%以上,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各乡镇(街道)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收缴过程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做好票据的管理,按时核销票据,三日内将现金存入银行(特殊情况除外),确保“人、钱、户、卡、信息、收据”六个一致,坚决杜绝收费不开正式票据和贪污、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监督,确保进度。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各乡镇(街道)了解筹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和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好筹资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筹资工作的监督检查,从2018年1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各乡镇(街道)须于每周五下午17:00点前将筹资情况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联系人:李敏、张贵莹,联系电话:2130117,传真:2139729)。市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深入各乡镇(街道)开展筹资工作督查,并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