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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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办发〔2019〕144号
  • 来源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2019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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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文政办发〔2019〕114号)要求,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文山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2.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3.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并在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前体下进行参保缴费补助,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4.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能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保障范围

(一)纳入参保补助范围及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少于等于0.3亩)的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不含在校生),而被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农民、在校学生,纳入被征地农民备案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二)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及对象

1.已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安置军人)和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在企业就业并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3.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4.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5.户籍已迁出文山市行政区域的。

6.未经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

7.其他不纳入参保补助范围的。

三、补助标准

(一)基本要求。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本方案实施之前的被征地农民,须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参保和补助手续;本方案实施之后的被征地农民,须在征地手续完成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须在年满16周岁并符合参加养老保险条件一年内办理参保手续;超过规定时限不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助。

(二)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每年可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定额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四、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未按照《文山州贯彻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08〕117号)要求参保,以及并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

2.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按照《文山州贯彻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政发〔2008〕117号)参保,但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本方案规定的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应予以补足。

(2)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累积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1.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

2.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本方案规定的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其中,已按照试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实施以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情况办理

1.已年满60周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记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2.未年满60周岁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本方案实施当年起给予参保缴费补助。

3.已享受待遇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一次性享受15年的政府补贴。

(四)补助方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直接进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在领取待遇当年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办理,以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依据,实行先缴费后补助,参保人凭当年年度缴费单据及相关材料到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缴费补助,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在领取待遇当年一次性补足。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退出。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不愿意并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者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企业就业并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等不符合纳入补助情形的,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本息后,一次性退还参保人;个人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政府补助。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9年8月底前)。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利用各类媒体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全面启动参保登记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一是全面核实部门数据,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人员信息、历年征地数据、耕地承包数据和参保数据;二是开展入户调查和被征地信息公示;三是开展领取养老保险补助公示;四是兑现历年符合人员的相关补助待遇,2020年8月后转入常规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2020年9月以后)。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进一步探索适应群众需要的基层服务新手段、新方式;进一步总结身份认定办法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上报工作完成情况,持续做好新增符合条件人员的参保补助兑现工作。

六、补助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

1.文山市征用土地时,按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收取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

2.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部分。

(二)资金管理

1.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挤占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除留足支付的补助金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或转定期存款,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障基金,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兑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基金监督机构、纪委监委、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组织保障

成立文山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程 伟 副市长

  副组长:田茂海 市政府办副主任

  金 梅 市财政局局长

  刘 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许昌发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饶恣达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高兰芳 市审计局局长

  梁 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欧志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蔡建松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局长

  陈丽英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李 华 市档案馆馆长

  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由欧志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蔡建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各乡镇(街道):负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政策的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提供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农户人数以及涉及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副本;组织村小组做好享受政府补助人员申请、复核、初审及上报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和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府补助政策,制定印发相配套的被征地农民对象认定办法,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资金财政专户”;负责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并划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风险资金财政专户”;负责资金的财务核算及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负责当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时,做好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筹措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严格落实征地报批程序,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做好征地社保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负责核定征地面积和征地类别,认定被征地情况;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先保后征”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初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身份和年龄确认。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各乡镇(街道)做好文山市被征地农民补助申请表信息初审、确认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管理。

市档案馆: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补助、个人账户管理手续,建立参保补助人员档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财务核算、统计、稽核、确认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计算待遇和发放养老金等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办理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手续。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好本次工作,及时制定有时限、有举措、明确责任人的工作方案,有条不紊开展工作,并强化工作痕迹归档管理,避免因工作规范问题引发的群众负面反映。

(二)强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媒体、电视、网络、短信、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正确引导舆论。

(三)督促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在工作开展期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开展的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督查内容包括职责是否落实、工作人员是否到位、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等,督促发现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

本方案由文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上级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新的政策,将按新政策作相应调整。同时,《文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9〕5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