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市老字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文山市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山市老字号”,是指注册地在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牵头文山市老字号工作,会同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品牌认定为文山市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文山市老字号企业,并建立文山市老字号名录。
第四条 文山市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正、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文山市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认定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坚持绿色发展、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六条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文山市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与展示,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文山市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文山市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五)已申报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有优先权;有非遗传承人的企业在申报中有优先权。
第八条 文山市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文山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二)依法拥有与品牌相一致的字号,或与品牌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能力,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
(五)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六)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文山市老字号认定每三年进行一次。程序包括:发布通知、自愿申报、初审报送、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发布公告等。
第十条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负责制定认定工作方案,发布通知公布认定具体安排;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在网站上对拟认定的文山市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文山市老字号名录;授予文山市老字号标志使用权、颁发文山市老字号牌匾。
第十一条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会同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拟认定的文山市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和有关规定向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完整。
(一)文山市老字号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五年经营情况;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七)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八)企业在经营管理、创新发展、绿色发展等方面的介绍材料;
(九)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十)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一)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对新认定的文山市老字号企业颁发牌匾。文山市老字号企业可根据《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见附件),使用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文山市老字号企业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报送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应在收到材料后的30日内根据变更情况更新文山市老字号名录,在官网上公布: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三)企业注销登记;
(四)企业注册商标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五)老字号持有人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或关联机构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
(六)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六条 文山市老字号企业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第十七条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原则上每三年对文山市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按本办法规定,视情况提出约谈、整改或移出名录处理。
第十八条 文山市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山市工信商务局责令2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报送变更信息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填报经营情况的;
(三)文山市老字号牌匾、标识使用不规范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第十九条 文山市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商市级相关部门可以暂停其文山市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商市级相关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作出暂停其文山市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2个月内完成整改。
(一)被相关主管部门约谈,2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质量问题、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一定负面社会影响,影响文山市老字号形象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企业整改完成后,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认为整改到位的,可以作出撤销暂停其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二十条 文山市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商市级相关部门可以将其移除文山市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文山市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文山市工信商务局认为确有必要的,商市级相关部门作出移除文山市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文山市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的决定: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山市老字号称号的;
(五)被暂停文山市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文山市老字号和文山市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作出暂停或移除文山市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文山市老字号牌匾及标识使用权的,在网站公布。被移除文山市老字号名录的,其经营主体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停止使用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销毁和注销自身使用的有关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包括原有牌匾,并在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文山市老字号。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已被商务部、云南省商务厅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和云南老字号的企业,自动纳入文山市老字号名录,无需重新申报。优先推荐文山市老字号申报认定云南老字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山市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24日起施行,2029年7月23日止。
附件
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文山市老字号信誉,加强对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文山市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山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文山市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的文山市老字号及文山市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文山市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属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所有,标识标准式样另行公布。
第六条 文山市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文山市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文山市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商市级相关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文山市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文山市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文山市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文山市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被移出文山市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文山市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文山市老字号标识;文山市老字号牌匾由文山市工信商务局负责收回统一销毁。
第十四条 文山市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文山市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文山市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报文山市工信商务局备案。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图文解读】《文山市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