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运行机制及部门职责
2.1市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2.2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2.3基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3 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3.1气象灾害风险普查
3.2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3气象灾害防御联动机制
3.4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3.5气象灾害风险防控措施
4 监测预报预警
4.1监测信息共享
4.2预报预警
4.3高级别气象预警直报机制
4.4信息传播
4.5预报预警行动
5 部门预警联动及分类响应
5.1会商研判
5.2预警联动响应
5.3分部门分灾种响应
5.4现场处置
5.5社会动员
5.6信息报告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奖励
6.2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交通保障
7.5通信电力保障
8 附则
8.1预案修订完善
8.2培训演练
8.3预案解释部门
8.4发布实施日期
附件1 文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
附件2 术语解释
文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关于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防范应急工作,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实现文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气象保障。
1.2 编制目的
强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立健全分工明晰、协同高效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高防御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降低气象灾害负面影响,促进全市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气象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文山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文山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文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本市管辖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雷电、冰雹、干旱等重大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不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供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精准度,延长预见期,提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3)坚持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形成气象灾害防范工作合力。
(4)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5)坚持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水平,夯实应急减灾救灾群众基础。
2 运行机制及部门职责
2.1市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体系,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以气象灾害预警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关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应对工作。
暴雨、干旱等灾害的应急处置,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气象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各单位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职责开展工作。
暴雪、寒潮、雷电、道路结冰、冰雹、霜冻、大风、大雾、高温等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受其影响程度,按照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对。
2.2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市发改局:将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现代化建设工作纳入文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助配合气象部门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防御等项目建设,以及重大项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论证工作;做好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根据指令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的临时能源保障工作。
市工信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抢险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保障。
市教育体育局: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和防御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机制,保障学校师生安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灾害发生地学校做好在校师生灾害防御、安全疏散等工作。
市科技局:将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应用研究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应用研究领域的科技研发工作。
市公安局:提供全市因雨、雪、雾恶劣天气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重点路段信息,并督促指导公安交管部门及时向本级指挥部提供本行政区域的信息;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发生后的交通疏导等工作;配合市气象局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存储、运输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灾区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低保和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省、州、市有关规定,指导做好有关表彰奖励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与市气象局联合建立完善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地质灾害防御联动机制,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当气象条件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启动相应的响应机制,并提供全市地质灾害灾情信息。
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尽可能控制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市住建局:提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有关气象灾情信息;指导全市住房建设领域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工作。
市城乡综合执法局:提供城市管理领域有关气象灾情信息,会同气象部门建立城市内涝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机制;组织供气行业落实防御措施;加固市政公用设施,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排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指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运输领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重点协调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做好交通气象观测网建设;对交通沿线开展隐患排查;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交通气象灾害风险预报预警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救灾及灾后恢复生产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建立农业灾害风险预报预警机制。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总体规划,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及重点库区人工增雨作业点等项目建设;会同气象部门建立山洪气象灾害风险预报预警机制。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和文物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暴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灾害发生后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等。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及综合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开展气象预警信息风险会商研判,报请本级专项应对指挥机构依据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健全灾情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市融媒体中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指南;宣传报道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宣传气象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知识。
市林草局:收集上报全市林业和草原领域灾害灾情信息;指导林业和草原领域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建立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机制。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组织做好气象灾害防范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灾情调查,宣传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预报预警机制。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市外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市人武部:组织兵民、武警等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行动,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抢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市开化供电局: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设备,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停电地区的电力供应。
中国电信文山市分公司、中国移动文山市分公司、中国联通文山市分公司:配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协调做好公众通信网络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确保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2.3基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协助本地气象部门开展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本区域气象灾害及特殊天气实况的收集和报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科普宣传、应急联络等工作。
3 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3.1气象灾害风险普查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建立气象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3.2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3气象灾害防御联动机制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以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制定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受气象灾害影响高的行业根据需求,建立基于气象阈值的风险预警指示,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处置措施。
3.4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科学加密各类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形成协同高效的精密气象监测系统。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加强灾害性天气关键技术研究,健全分灾种、分区域、分行业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3.5气象灾害风险防控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深入开展气象评估和隐患分析研判,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理和隐患整治。
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在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时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需求,加强指挥平台、标准化作业点等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提升科学指挥、安全作业能力,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增雨抗旱、防雹减灾、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增强雷电灾害防范措施,加强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确保雷电敏感行业、防雷重点单位落实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预警系统、雷电灾害应急预案“三个到位”。
4 监测预报预警
4.1监测信息共享
市气象局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准确向市气象局提供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质灾害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有关的灾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4.2预报预警
市气象局负责文山市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统一发布重要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等气象信息、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2.1重要天气预报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市级重要天气预报的制作发布工作,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预计将出现对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时,制作重要天气预报,根据不同天气类别,提前1-5天发布。
4.2.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市气象台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类别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轻重等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种,红色为最高级别(市级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见附件1)。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侧重于短时临近时效,主要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突出本地突发或易发气象灾害的预报预警及公众防御,同时为本级党政决策指挥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市气象局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4.2.3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
预计将出现对我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强降水天气时,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12小时内的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制作发布工作,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高级别气象预警直报机制
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文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电话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气象领导;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要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文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电话报告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4.4信息传播
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单位要与市气象局建立快捷畅通的信息传播机制,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重要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的名称。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高级别、高影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市融媒体中心应及时向公众播发,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在30分钟内启动发送工作。
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应急广播等渠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扩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时关注、接收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重要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采取措施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广播传播。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该关注市气象台发布的灾害性重要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
4.5预报预警行动
重要天气预报发布后,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应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对本行业的影响,研究部署防御措施,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和应急预案,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必要时采取“三停”(即停工、停产、停课)、交通管制等措施。
12小时内的强降水短时临近预报发布后且我市属于强降水落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部署12小时重点防范工作,提前6小时在重点乡(镇)预置救援力量,做好重点区域临灾主动转移避险准备。
5 部门预警联动及分类响应
5.1会商研判
当预报将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对我市有明显不利影响,或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影响我市并将持续时,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气象灾害防御会商会议,分析研判灾害性天气影响和防范应对措施,为市级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及部门和单位开展防范应对提供决策依据。
5.2预警联动响应
气象灾害种类多,往往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灾害预警,联动响应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者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服务需要,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防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影响分类响应。
5.3分部门分灾种响应
5.3.1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暴雨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水务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提出洪水调度方案、意见和建议,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A级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5.3.2暴雪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雪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供水、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除雪防滑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暴雪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A级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须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或设施。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5.3.3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冻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有关企业人员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行驶。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寒潮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灾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5.3.4大风
根据部门有关职责和大风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大风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救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或设施。
电力企业加强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3.5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高温准备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或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
城乡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做好高温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水务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高温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治需求。
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护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下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3.6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霜冻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5.3.7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雾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对重点路段的道路巡查力度,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及时疏导转移滞留旅客。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管理,及时排除故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5.3.8道路结冰
根据部门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冻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的除冰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5.3.9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御准,雷电影响时段减少或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A级景区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或设施。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5.3.10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公安部门配合气象部门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弹药存储、运输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冰雹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5.3.11干旱
根据部门职责和干旱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适时启动有关专项预案及部门、单位有关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公安部门配合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增雨作业弹药存储、运输管理工作。
水务部门组织提出水资源调度方案、意见和建议,提供抗旱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干旱防范应对工作,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领域的干旱防御和应对工作。
5.4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等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抢修和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5.5社会动员
市人民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临近县发生气象灾害,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灾情程度,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支援。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救援。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6信息报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和提供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发生、发展、防御和造成损失等情况,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报告。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奖励
对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州、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
6.2责任追究
对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中违反纪律、法规规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民兵和消防救援队伍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
7.2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救灾和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7.3物资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市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照规范储备抢险物资。
7.4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完善抢险救灾交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到位。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7.5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运营单位负责迅速修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电力部门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8附则
8.1 预案修订完善
本预案和文山市气象灾害预警分级标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市人民政府负责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文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2培训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及评估,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各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气象灾害相关知识培训,增强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突能力。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气象部门根据本预案建立完善本部门相关实施细则。
8.4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2〕43号)同时作废。
附件:1.文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
2.术语解释
附件1
文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级标准
灾害名称 |
预警信号等级 |
标准 |
1.暴雨 |
蓝色 |
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黄色 |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橙色 |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红色 |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到10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到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
2.暴雪 |
蓝色 |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
黄色 |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
橙色 |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
红色 |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经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
3.寒潮 |
蓝色 |
24小时内平均温度将要下降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日平均气温度已经下降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
黄色 |
24小时内平均温度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或日平均气温度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5℃并可能持续。 |
橙色 |
24小时内平均温度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日平均气温度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
红色 |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
4.大风 |
蓝色 |
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
黄色 |
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8~9级并可能持续。 |
橙色 |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2级并可能持续。 |
红色 |
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
5.高温 |
黄色 |
连续三天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
橙色 |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
红色 |
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
6.干旱 |
橙色 |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全市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
红色 |
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全市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
7.雷电 |
黄色 |
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
橙色 |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
红色 |
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
8.冰雹 |
橙色 |
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
红色 |
2小时内出现冰雹天气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
9.霜冻 |
蓝色 |
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 |
黄色 |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小于等于2℃且有出现霜冻的可能;或已经出现了霜冻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2℃并可能持续。 |
橙色 |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小于等于0℃且有出现霜冻、冰冻的可能;或已经出现了霜冻、冰冻且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
10.大雾 |
黄色 |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 |
橙色 |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
红色 |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 |
11.霾 |
黄色 |
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
橙色 |
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 |
12.道路结冰 |
黄色 |
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
橙色 |
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
红色 |
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
附件2
术语解释
气象灾害:由天气气候原因直接和间接引起的灾害,是自然灾害中最为频繁而又严重的灾害。云南省气象灾害种类繁多,主要有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雷电、冰雹、干旱等。
暴雨:降雨强度和量均相当大的雨,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其标准为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50毫米),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30毫米)。其中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100毫米小于250毫米(100毫米≤降水量<250毫米)的为大暴雨,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大于等于250毫米(≥250毫米)的为特大暴雨。
暴雪:降雪强度和量均相当大的雪,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其标准为24小时内纯雪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10毫米),或12小时内纯雪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6毫米)的固态降水。
寒潮:极地或寒带的冷空气大规模地向中低纬地区的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平均风力大于6级(>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高温: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5℃)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霜冻:土壤表面或植物表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0℃)导致植物损伤乃至死亡的气象灾害。
大雾:贴近地面的大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指由于低温,雨、雪、雾在道路结冰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雷电:指伴有闪电和雷鸣的大气放电现象,常伴有强烈的阵风、局地强降水,有时还伴有冰雹、龙卷风。
冰雹:也叫“雹”,是一种天气现象,指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现象,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强对流天气:指发生突然、天气激烈、破坏力极强。常伴有雷电大风、冰雹、龙卷风、局地强降水、飑线等强对流性灾害性天气,是具有重大杀伤力的灾害性天气之一。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图文解读】《文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