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指引(试行)〉和〈云南省农村宅基地建房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云建村〔2022〕153号)、《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山州农业农村局 文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建设管理的函》(〔2022〕—316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全市正常办理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完善协调机制
为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审批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
组 长:乐加文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蒋跃超 副市长
陈 刚 副市长
吕俊贤 副市长
成 员:杨 耀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宋 海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虹江 市住建局局长
唐 娥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
雷 玲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建昌 市林草局局长
何书永 市水务局局长
聂 春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由杨耀担任办公室主任,陶春到、郑杰、周碧海担任副主任,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联审联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日常事务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增强服务意识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指导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乡村规划工作,预留占补平衡指标,统筹做好预留宅基地用地审批工作,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等相关手续。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加强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引导有关工作,并根据村庄规划,按照风貌引导图集对“屋顶、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提炼要素清单,对新建农房的设计方案、质量安全要求和建筑风貌引导进行要点明确和审核备案,对农村宅基地建房过程加强质量监管。对乡村建设工匠、农村宅基地建房协管员、镇村相关工作人员等开展培训。
(四)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规划许可审批工作。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审批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中心(站、所)职能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的审核批准、违法用地查处。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一户一宅”及乡村规划要求核查审批,涉及林草、水务、电力、交通、环保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加强巡查,及时查处未批先建行为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行为。
申请审批步骤和流程
(一)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承诺书、带设计图纸的建设方案等资料。
(二)审核、公示。村民小组收到村民宅基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将村民提交的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委会(社区)审查。
(三)审查。村委会(社区)收到村民小组提交材料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村民小组提交的材料真实性、申请人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要求、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相邻权利人意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每周报送一次审查情况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联勘联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实地踏勘,各踏勘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提出审批意见。
(五)审批、颁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意见提出宅基地审核批准意见后,及时给予颁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其中涉及建设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六)建设和验收。农户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内容及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农户建房完工后,由国土和规划建设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踏勘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位置、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合格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红线管控,确定受理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乡村规划未批准之前,实行规划过渡期管理,直至农村乡村规划批准后,按批准规划执行。要结合提升人居环境、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振兴等工作,严格管控农村宅基地散、乱以及占用红线范围建设的情况。一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农村宅基地,要充分利用好村内空闲地和废弃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废弃宅基地无法解决的,在符合其他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在距离村庄最近位置选址审批。宅基地选址于村内道路两侧的,必须从道路外侧退让3至5米(选址位置周边已经建有房屋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退让距离)。二是拟申请宅基地选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水田的宅基地一律不予审批。三是拟申请宅基地选址,涉及占用国道、省道、市(乡)道保护区的一律不予审批。四是拟申请宅基地选址,涉及占用两级(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天然林停伐区、乔木林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石漠化公园区、湿地及湿地公园区、名木古树的一律不予审批。五是拟申请宅基地选址,涉及占用水源地、水库(坑塘)、河道、排引(防洪)沟渠、水资源保护区范围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建立乡镇(街道)、挂村人员、村两委(驻村)工作人员农房安全巡查制度,对建房质量、建房安全和建筑风貌进行巡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建房联审联批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建房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开工丈量到场、建设检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四到场”要求,日常巡查中要对建筑风貌、房屋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等重要部位和安装模板、搭拆脚手架、安全用火用电设施布置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违反农房质量安全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劝导、制止,并建立巡查台账。
(三)严格做好审核工作。村民申请新建3层以下住宅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或选用政府推广使用的通用图。3层及以上住宅(包括分期建设的住宅),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村民自建房应当镶嵌永久性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建成时间、建设主体、施工主体、项目负责人等内容。施工单位、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进行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过程中应有必要的人身安全、用电、防火等安全措施,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严格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建设、监管和验收管理。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上位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报建服务和全过程监管,加强档案管理。农村宅基地建房建设完工后,由建房村民自行组织进行初验,持相关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进行验收,建房农户和施工单位、工匠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对房屋验收时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必须督促农户整改。验收合格之后才能交付使用。用作经营的农村房屋,需经过安全鉴定具备安全条件后再用作经营。
(五)严格执法。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则,强化源头管控,对增量实行“零容忍”。要探索农村宅基地收回、退出机制,加强对申请人员身份确认,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获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对乱占耕地、乱占林地、未经审批、未经规划许可、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坚决依法查处。
(六)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审批,严禁以任何理由停批农村宅基地,或者拖延审批。对擅自暂停审批、拖延审批,甚至吃拿卡要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及建房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农村宅基地申请办事流程图
8.文山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统计表(台账)
9.文山市下一年度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统计表(明细表)
10.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图文解读】《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