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文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市属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国有参股的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由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组成。
(一)专职外部董事是指按照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选拔任用,由市国资局按程序从专家库中委派或推荐到市属国有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担任除外部董事以外的职务。
(二)兼职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局按程序从专家库聘任到市属国有企业兼职担任外部董事以外,同时还在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不改变其原有的劳动人事关系。
第四条 市国资局负责外部董事专家库管理、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及薪酬管理等工作。外部董事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日常服务工作由市国资局委托文山市城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乡实业公司”)负责。
第五条 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
(二)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选派;
(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
(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依法履职,规范管理。
第六条 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专家库,专家库以专业人才为主,多学科组合,成员主要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社会专业人才、优秀民营企业家中进行择优遴选组成。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七条 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
(一)专职外部董事职务纳入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序列,按照现职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管理;
(二)专职外部董事可由现职市属企业领导人员转任,或按照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选任,转任或选任后进入专家库;
(三)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坚持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主要涉及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方面;
(四)履职能力突出的外部董事,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任企业其他领导职务,也可由企业市场化选聘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五)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履职情况较差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免职(解聘)。外部董事符合延迟退休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局按规定程序选拔聘用后,由市国资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派或推荐到市属企业担任专职或兼职外部董事职务。
第九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相同。新任外部董事一般应任满一届。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 外部董事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国资局成立外部董事资格评审小组对外部董事专家库人选进行独立评审,择优入库。市国资局根据企业董事会结构要求,有针对性地从外部董事专家库中选派外部董事。
第十一条 实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外部董事须向市国资局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入库条件。外部董事的具体入库条件,由市国资局根据企业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和经营规模,按具体岗位履职要求设置。进入外部董事专家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修养,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能忠实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职称,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三)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企业经营、高级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有战略管理、生产经营、公司治理、法律事务、资本运营、财会审计、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专长;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五)有良好的履职记录和工作业绩;
(六)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保证至少任满一届;
(七)担任外部董事,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
(八)在行业内业绩成果突出的优秀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十三条 专家入库方式。主要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和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广泛参加、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由个人进行申报,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国资局,由市国资局外部董事资格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后进入外部董事专家库。
(二)公开遴选。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或委托中介机构选聘等多种方式进行,由市国资局组织遴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批准后进入外部董事专家库。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有董事禁入或回避情形的,外部董事应当禁入或回避。兼职外部董事还应符合有关兼职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
(二)忠实履行董事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依法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企业其他有关决策会议和专题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承担相关受托责任,对参与的决策决议承担终身追责;
(四)督促履职企业经理层执行落实董事会决策;参与外部董事监督小组,对市属国有企业党建、经营等内容开展交叉监督;
(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知识、经验优势等方面特长,关注履职企业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主动研究和推动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六)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须事先征求出资人意见,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如实报告履职情况和履职企业有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与管理等重大事项;专职董事应向出资人出具书面报告,包括重要情况专项报告、调研报告和述职报告(分为半年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和任期述职报告)和履职情况登记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外部董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制度。外部董事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投弃权票或反对票的;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投赞成票但认为该议题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5个自然日内或发生情形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九)完成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认为董事会会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二)享有出席企业董事会及其所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任职企业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决策会议以及经营管理相关专题会议的权利。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各项业务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向外部董事报送履职所需的企业文件、资料和财务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享有对企业行为质询并要求相关人员说明情况和回答所质询事项的权利,被质询对象对质询应当给予清晰明确的书面答复,相关质询情况应向企业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向市国资局报告。
(四)参加有关履职知识和能力提升的学习培训活动及因公出差所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任职企业承担;
(五)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履职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
(六)企业应当提前通知外部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企业其他有关决策会议和专题会议,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外部董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二)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三)主动研究和推动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企业经营情况,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四)自觉接受出资人的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积极参加董事任职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六)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七)任职期间内不得在所任职企业内兼任其他具体经营职务;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其工作变动不适合继续留任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年度考核评价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四)长期不能正常履职的;
(五)对出资人或任职企业有不诚信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因工作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本人未尽到履职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情形。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的,视为自动解聘,市国资局按程序免除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提出辞职的,按程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在未经批准辞职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调整和退出情形:
(一)针对行业领域需要,可以及时增补外部董事专家;
(二)存在违纪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学术失范以及其他与专家条件不相称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程序取消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三)因个人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职的,专家本人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二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企业应当为外部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外部董事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职权,保障外部董事参与企业重大活动和会议。
(二)企业应保证外部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外部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企业文件、资料和财务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企业应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前通知外部董事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提前将会议材料送达外部董事。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全面评价原则;
(四)量化考核原则;
(五)评价结果与奖惩挂钩原则。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分为年度考核评价与任期考核评价。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均以公历年度为考核期,与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一并进行。年度考核评价以外部董事1个年度任期为考核评价期,任期考核以3年为考核期,与市属企业董事会任期一致,需要调整考核期的,由市国资局决定。
专职外部董事同时在所任职企业参加对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的结果由市国资局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确定外部董事薪酬待遇、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分别为: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称职;60-74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内容及权重:
(一)外部董事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年度(任期)工作业绩(占30%)和履职综合评价(占70%)两部分内容,其中:市国资局对任职企业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30%直接作为外部董事年度(任期)工作业绩。
(二)履职综合评价是指对外部董事在任职企业年度(任期)履职情况的综合评价。履职综合评价主体包括市国资局、任职企业。评价分值权重分别为:市国资局占60%,其中:对外部董事年度(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占60%,重大事项考核评价占40%。任职企业占40%,人员由企业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及下属二级子公司执行董事组成(详见附件)
(三)外部董事任期内在任职企业参加过3次履职情况评价的,依次按照30%、30%、40%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出外部董事任期履职情况评价得分;在任职企业参加过2次履职情况评价的,依次按照40%和60%的权重,加权计算得出外部董事任期履职情况评价得分;只参加过1次履职情况评价的,该次评价分别为年度和任期履职评价结果。
第二十八条 外部董事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按照以下方式及程序进行:
(一)经营半年、年度或任期结束,外部董事对半年、全年或任期履职及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自身履职情况开展自评,形成外部董事半年、年度或任期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局。
(二)市国资局依据外部董事半年、年度或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工作业绩、履职评价、出资人代表不定期列席董事会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在听取任职企业主要领导、党委会成员及董事会其他董事等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有关台账等,形成对外部董事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意见。
(三)市国资局将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反馈至外部董事本人,外部董事对考核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国资局书面反映。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为不称职。
(一)因个人原因,一年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1/2的;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决议,或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决议,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外部董事职务在所任职企业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六)有其他重大失职渎职行为的。
外部董事具有以上情形之一,且给所任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国资局依据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测算确定外部董事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的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等次,按照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确定的考核等次作为评价等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外部董事因履职不当导致企业决策失误,造成国有企业损失的,由市国资局在年终考评中视情况扣减考核评价得分或直接降低考核等次;如果涉嫌商业犯罪的,市国资局保持诉讼权利。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和福利性收入、兼职外部董事的工作津贴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中列支。在经费未下达之前,由市城乡实业公司先行垫付。
第三十四条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构成与确定:
(一)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二)基本年薪是指专职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收入。市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年薪按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确定,其中按市属国有企业正职领导管理的专职外部董事按2倍确定,按市属国有企业副职领导管理的专职外部董事按1.8倍确定。计算公式:
基本年薪(正职)=平均工资×2
基本年薪(副职)=平均工资×1.8
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照州薪酬改革办审核认定数确定。
(三)绩效年薪是指与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考评系数
绩效年薪基数(正职)=当年市属企业正职管理者平均绩效年薪×0.9
绩效年薪基数(副职)=绩效年薪基数(正职)×0.8
年度考评系数=专职外部董事年度考核评价得分/100
年度考评系数最高不超过1。
(四)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专职外部董事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内年薪总额的30%为基数,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任期考评系数确定。计算公式:
任期激励收入=专职外部董事任期内年薪总额×30%×任期考评系数
任期内年薪总额=任期内基本年薪+任期内绩效年薪
任期考评系数=任期考核评价得分/100
任期考评系数最高不超过1。
第三十五条 专职外部董事年度(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岗实际任职时间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六条 专职外部董事福利保障:
(一)市城乡实业公司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为专职外部董事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
(二)专职外部董事企业年金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州规定的标准,企业缴费计入专职外部董事年金个人账户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额度。
(三)专职外部董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当地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专职外部董事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市城乡实业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五)专职外部董事的福利性待遇参照市级国有企业副职执行,不另作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审核与兑现:
(一)市城乡实业公司依据本办法,根据市国资局对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任期)考核得分,提出专职外部董事的年度(任期)薪酬兑现建议方案,报经市国资局审核同意后兑现。
(二)专职外部董事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分期兑现,其中考核当年兑现70%,次年兑现30%。
(三)专职外部董事不再担任外部董事的(包括解聘、退休等情形),以任免机关下发任、免职通知文件次月起(止),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薪酬。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经审计后兑现。
(四)专职外部董事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市城乡实业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
专职外部董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市城乡实业公司代扣代缴。
第三十八条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与监督:
(一)除本办法规定的薪酬、保险福利费、政府特殊津贴外,专职外部董事不得再从市国资局或任职企业获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任何工资性收入。
专职外部董事不得在国家、省、州、市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二)外部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本办法,存在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1.违规获取个人收入的,除收回获取的收入外,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相应的处分;
2.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专职外部董事承担的责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者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同时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市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
3.经核实,企业绩效状况与考核结果出现差异,对绩效年薪的影响超过10%的,据实调整相应年度的绩效年薪,多领的部分应予以收回。
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实业公司应建立台账,对支付给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福利性待遇收入等据实做好明细记录,规范管理。市国资局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市城乡实业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制度、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信息纳入公开范围。
第四十一条 兼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
(一)市国资局对兼职外部董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兼职外部董事的工作津贴、续聘解聘挂钩。
(二)符合领取报酬条件的兼职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按年计算,按月预发。工作津贴标准为:考核等次为优秀的3万/年,称职的2万/年,基本称职的1万/年,不称职的不得领取工作津贴。
(三)兼职外部董事工作津贴按全年1万元的标准分月预发,最后一月的工作津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汇总清算后兑现,多退少补。
(四)市城乡实业公司依据本办法提出兼职外部董事工作津贴兑现(预发)方案,报市国资局审核同意后兑现。
兼职外部董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市城乡实业公司代扣代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文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专家库人选审批表
2.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评价标准
3.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评价表
4.外部董事重大事项考核评价标准
5.外部董事重大事项考核评价表
附件1
文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专家库人选审批表
报名意向(兼职/专职):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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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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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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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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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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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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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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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及加入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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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特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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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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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全日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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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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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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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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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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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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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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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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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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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简历 及学 习培 训经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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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绩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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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果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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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社会职务及在企业兼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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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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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声明 |
本人保证上述信息和有关报告材料真实可靠。
报名人签字: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盖章(签字): 单位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附件2
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评价标准
内容 |
评价指标 |
评价要点及标准 |
分值 |
得分等级 |
战略性 |
战略理解 |
理解公司的理念和战略,在参加董事会和专门局员会前,理解相关政策和内部运营状况。 |
8 |
优秀:8~6分 良:5~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战略制定 |
具有战略意识和发展眼界,发表的意见建议具有前瞻性,帮助企业确定正确战略规划和战略目标选择。 |
8 |
优秀:8~6分 良:5~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战略决策 |
能够判断战略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有效质疑,推动有益决策发展,始终做到维护任职企业、国资局权益。 |
8 |
优秀:8~6分 良:5~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独立性 |
判断独立 |
根据形势和市场变化准确分析判断企业发展方向,为董事会决策提供独立、专业的意见。 |
8 |
优秀:8~6分 良:5~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决策独立 |
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对认为是不合理的方案或议题能够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对认为合理的方案或议题能积极推动,不无故阻拦。 |
8 |
优秀:8~6分 良:5~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专业性 |
专业态度 |
不参与经营层的事务性工作,能够把握并将精力集中于公司的核心业务。 |
6 |
优秀:6~5分 良:4~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专业水平 |
具有公司相关业务的专业知识,了解掌握公司相关业务领域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方向,发表意见及决策时有相对稳定、专业、全面的施行标准。 |
6 |
优秀:6~5分 良:4~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专业影响 |
在履职中充分发挥自己专业优势和影响力,在出资人、股东会、公司董事之间推动决策规范有效进行、有机融合。 |
6 |
优秀:6~5分 良:4~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代表性 |
表决权 |
对公司董事会所议议题提前做好准备,按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
6 |
优秀:6~5分 良:4~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公正性 |
代表出资人表达出资人意图,能够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兼顾出资人和各方利益。 |
6 |
优秀:6~5分 良:4~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责任性 |
工作责任性 |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事业心责任感强,工作认真负责,有担当精神,廉洁自律。 |
6 |
优秀:6~5分 良:4~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会议出席率 |
列席股东会、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局员会会议、参加市国资局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座谈会,出席率:优秀≥90%、90%>良≥75%、75%>一般≥50%、差<50%。 |
6 |
优秀:6分 良:4分 一般:2分 差:0分 |
工作勤勉度 |
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工作职责,开展工作调研,遵守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勤勉尽责。 |
6 |
优秀:6~5分 良:4~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绩效性 |
决策效果 |
提出的决策意见科学合理,在执行中有成效、有价值,优化董事会经营业绩。 |
6 |
优秀:6~5分 良:4~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工作实绩 |
与出资人和企业治理各层面沟通协调顺畅,无重大决策失误,个人有较为突出的工作实绩。 |
6 |
优秀:6~5分 良:4~3分 一般:2~1分 差:0分 |
附注:
1.请您对照评价标准,在相应标准栏给出具体分值,并在综合评价结果处直接给出评价总分(百分制)。其中: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称职;60-74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2.此表适用于国资局及企业,对专职或兼职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评分参考。
3.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评价表:市国资局占60%,任职企业占40%。其中:市国资局所占60%中,对外部董事综合考核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占60%,重大事项考核评价占40%;任职企业参评人员由企业管理层、中层管理人员及下属二级子公司执行董事组成,人数占比原则上按照3:1:1,具体人数由市国资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3
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评价表
评价对象姓名: 任职企业: 评价日期:
评价内容 |
战略性 |
独立性 |
专业性 |
代表性 |
责任性 |
绩效性 |
综合评价结果 |
评价等级 评价要点 |
战略理解 |
战略制定 |
战略决策 |
判断独立 |
决策独立 |
专业态度 |
专业水平 |
专业影响 |
表决权 |
公正性 |
工作责任性 |
工作及时性 |
工作勤勉度 |
决策效果 |
工作实绩 |
优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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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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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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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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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评价 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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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附件4
外部董事重大事项考核评价标准
内容 |
评价指标 |
评价要点及标准 |
分值 |
得分 |
报告情况 |
风险报告 |
董事会会议提出的存在重大风险事项,会后及时向国资局报告 |
20 |
优秀:20~15分 良:14~10分 一般:9~5分 差:4~0分 |
违规报告 |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出资人、履职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及时向国资局报告 |
20 |
优秀:20~15分 良:14~10分 一般:9~5分 差:4~0分 |
损失报告 |
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企业重大损失,及时向国资局报告 |
20 |
优秀:20~15分 良:14~10分 一般:9~5分 差:4~0分 |
关注情况 |
事项认知 |
对履职企业重大事项发展情况或改革动向等内容持续关注,未因认知不充分造成不良影响 |
10 |
优秀:10~7分 良:6~4分 一般:3~1分 差:0分 |
事项关注 |
持续关注履职企业重大事项投资、运营与管理等重大事项,并及时如实向出资人报告 |
10 |
优秀:10~7分 良:6~4分 一般:3~1分 差:0分 |
勤勉情况 |
风险规避 |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出资人、履职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在表决时投反对票 |
10 |
优秀:10~7分 良:6~4分 一般:3~1分 差:0分 |
发展协助 |
董事会决议有利于出资人、履职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未出现无故阻碍情况,积极协助事项发展 |
10 |
优秀:10~7分 良:6~4分 一般:3~1分 差:0分 |
附注:1.请您对照评价标准,在相应标准栏给出具体分值,并在综合评价结果处直接给出评价总分(百分制)。其
中: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称职;60-74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2.此表适仅用于国资局对外部董事重大事项考核评分参考。
附件5
外部董事重大事项考核评价表
评价对象姓名: 任职企业: 评价日期:
评价内容 |
报告情况 |
关注情况 |
勤勉情况 |
综合评价结果 |
评价等级 评价要点 |
风险报告 |
违规报告 |
损失报告 |
事项认知 |
事项关注 |
风险规避 |
发展协助 |
优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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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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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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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称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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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人评价及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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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附注:此表适仅用于国资局对外部董事重大事项考核打分。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图文解读】《文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