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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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规〔2020〕3号
  • 来源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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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文山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山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自然资源、住建、城乡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建设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相关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应将城乡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二)住建部门在实施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时,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一并纳入建设、改造。对市政消火栓等消防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告知市消防救援大队参加。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审查市政消火栓建设、改造项目,并对市政消火栓建设进行验收。

(三)城乡综合执法部门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市政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确保完整好用。

第五条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给水工程、市政道路等规划相统一,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

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乡镇、街道和村庄,在编制规划或实施市政道路建设时,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市政消火栓。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在投入使用前,由住建部门组织应急管理部门、消防、城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报给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个市政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个市政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

(二)商业密集区域、古建筑保护区域、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区域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市政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应超过60米。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城乡综合执法、消防、供水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城乡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除灭火、应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外,不得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违章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一经发现,由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违法个人或者单位予以处罚;单位或个人发现违章使用消火栓的,可拨打电话96119进行举报投诉。

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临时使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邀请供水企业专门人员操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保证市政消火栓24小时不间断供水,发现水压不足的,住建部门应督促供水企业进行增压。

第十一条城乡综合执法部门在开展维护保养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并向市消防救援大队提供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二)对市政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检,每半年对市政消火栓至少进行一次试水,并清除市政消火栓内污水,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确保市政消火栓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市政消火栓给水管网正常工作压力不得低于0.14mpa,发生火灾时最不利点的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不得低于0.10mpa。保证市政消火栓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现象。

(四)接到市政消火栓丢失、损毁的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举报后,城乡综合执法部门应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向报修部门及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每年由城乡综合执法部门编制预算,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市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对全市所有消火栓(城区)开展1次检测,并将检测情况书面函告应急管理局和市城乡综合执法局。

第十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乡综合执法部门审批,并向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后方可进行。

修建道路或者停止供水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城乡综合执法部门和市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单位或个人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可拨打电话2139737,由城乡综合执法部门进行维修。

第十居民住宅小区、单位等自建的消火栓,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住建部门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消火栓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十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城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

第十有关职能部门在市政消火栓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维护管理、供水等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的,由市纪委、市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政规〔2020〕1号)同时废止。

二十本办法由文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文字解读】《文山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