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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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规〔2020〕5号
  • 来源市政府办
  • 公开日期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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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了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失依据的以及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意见经2020年12月25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1.《文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9〕58号);

2.《文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办发〔2009〕125号);

3.《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发〔2013〕54号);

4.《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57号);

5.《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政办发〔2014〕58号);

6.《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152号);

7.《关于严禁猎杀和砍伐、破坏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定》(文政发〔1987〕33号);

8.《关于严禁猎捕和贩卖野生动物的通告》(文政通〔1994〕1号);

9.《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文山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文政通〔2015〕5号)。

以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不再适用于行政决策依据。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