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增黄标车限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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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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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云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文山市于2018年8月23日发布《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标车限行的通告》(文市政通〔2018〕11号),对全市辖区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为进一步加强黄标车治理工作,现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文山市辖区黄标车采取进一步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

黄标车是指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黄标车尾气排放污染量大、浓度高,污染危害大,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要求淘汰的机动车。

二、新增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新增限制通行区域为:

1.平文高速(S23)K12+600m至K33+900m、天猴高速(G5615) K114+0m至K152+900m、砚文高速(G8013)起点K21+700m至K39+0m及文山市境内所有高速公路收费站延长线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

2.砚文二级公路(S207)K16+500m至K33+730m、平文二级公路(S208)K11+400m至K68+0m、文天二级公路(S208)K0+0m至K42+0m、文都二级公路线(S207)K0+0m至K47+0m路段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法律责任

黄标车违反“禁止黄标车驶入”禁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3分。

四、本通告自2018年10月25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