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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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文市政发〔2022〕61号
  • 来源
  • 公开日期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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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文山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文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市国资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董事长任命,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出借大额资金,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五条  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批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批准事项为须经市国资局审批或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须向市国资局报备的告知事项。

第六条  以下重大事项,需经市国资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申请破产;

(二)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市属国有企业(总公司)董事长任命;

(四)市属国有企业战略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五)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产权(含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产权、股权变动事项;

(六)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新增融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七)市属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在1000万元以上;

(八)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对外出借资金金额1000万元以上,对外提供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单笔达到50万元以上;

(九)其他市国资局认为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

第七条  以下重大事项,需报市国资局批准

(一)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任命;

(二)市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变更;

(三)市属国有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新增融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五)市属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六)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对外出借资金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对外提供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对外捐赠或者赞助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七)市属国有企业实施借新还旧,展期贷款等不会导致融资总和增加的融资事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八)市属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方案;

(九)其他国资局认为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八条  以下重大事项,需向市国资局报备,市国资局有权对报备事项进行指正:

(一)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之间的关联交易;

(四)市属国有企业依照授权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在聘任或解聘前向市国资局报告;

(五)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六)公司党委会、董事会重要决议,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七)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

(八)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及员工工资分配绩效考核方案;

(九)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拆借资金;

(十)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投资项目、对外出借资金、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捐赠或者赞助、企业借新还旧,展期贷款事项金额在限额以下,由企业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研究决定,并报告市国资局;

(十一)市国资局及市属国有企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请批准的融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融资项目申请文件或备案报告文件;

(二)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融资方式及融资对象;

2.拟融资的金额、期限、融资成本;

3.资金用途和投向;

4.投资收益财务分析报告;

5.还款来源和偿债计划;

6.融资担保情况;

7.公司财务状况说明;

8.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三)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四)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申请批准的投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文件。投资项目请示文件包括投资项目情况、投资的必要性、资金来源、效益分析、投资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收益财务分析;

(三)投资的合资(合作)方和被投资方的有关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证明文件;

(四)有关投资协议文本、法律意见书;

(五)涉及投资进入行业、领域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决议及有关会议纪要;

(七)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资产处置事项参照文山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是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承担决策的合理合法合规责任,经理层承担执行责任以及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的决策责任。市属国有企业的下属子公司内类似的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结合党建工作要求,落实好党组织在决策过程中的前置程序要求。

第十三条  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批、报备职责的人员为报告责任人,分为首席报告责任人和报告责任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其中董事长为首席报告责任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股权代表为报告责任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者解聘;若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备案的;

(二)在请示、报告中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市人民政府决策的;

(三)有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出资人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职能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请示、报告事项,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决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子公司的重大事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批准和备案事项中涉及的资金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市国有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市政发〔2021〕1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 【图文解读】《文山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