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一)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6-11-1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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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指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及时、完整地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以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专栏等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属于主动公开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修改或废止,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公开。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定期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汇同有关部门负责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或者不及时公开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