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行政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注 |
1 |
文市农(饲料)罚〔2023〕1号 |
文山市联创五金经营部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
文山市联创五金经营部 |
92532621MA6KBBX81H |
罗胜利 |
经查认定:1.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充分;2.案涉饲料数量1000kg,货值金额4854.00元整;3.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1760.00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到指定银行将罚没款上缴财政专户。 |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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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文市农(农药)罚〔2023〕7号 |
文山市奥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德厚分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文山市奥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德厚分公司 |
91532601MACR5MW63J |
戴金燕 |
经查认定:1.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2.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并对农药购买者进行回访,及时办理了《农药经营许可证》;3.案涉农药标签及登记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4.案涉无证经营农药货值金额55277.00元整;5.获得违法收入1058.00元整。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分期缴纳罚没款:当事人于2024年5月31日到指定银行将罚没款上缴财政专户。余款要求在2024年8月31日前上缴。 |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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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市农(动)罚〔2024〕1号 |
肖朋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肖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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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认定:1.肖朋是本案的违法主体即当事人;2.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在砚山县羊街生猪市场购买了24头生猪,在未申报检疫也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动物B)》情况下,将该批生猪从砚山县羊街生猪市场运到文山市马塘镇申报检疫,当事人存在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事实;3.该批生猪经检验,非洲猪瘟病毒为阴性;4.该批生猪24头总重为3470公斤,货值金额是48580.00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 |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6日到指定银行上缴了罚没款。 |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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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市农(农药)罚〔2024〕1号 |
文山市兰秀农药经营部迷洒店经营假农药案 |
文山市兰秀农药经营部迷洒店 |
92532621MA6NART953 |
季思秀 |
经查,认定:1.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2.涉案假农药货值金额2060.00元整;3.获得销售收入即违法所得660.00元整;4.当事人2023年7月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接受过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 |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4日到指定银行上缴了罚没款。 |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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