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市林草局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3日     作者:市林草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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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义务植树在推进国土绿化、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全民义务植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有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各单位应将本单位人数据实统计上报文山市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年度具体植树任务的依据。文山市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做好本辖区及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鼓励全市市民自愿参加义务植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的规范、折算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尽责形式

第四条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分为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7类。各种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如下:

(一)造林绿化类。指直接参加乔、灌、草植被栽植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栽植乔木1株,栽植灌木1丛,栽植绿篱3平方米,种植或者铺设草坪3平方米,对屋顶、墙体、阳台等进行绿化1平方米,在单位、街道等公共场所节日摆花10株(盆),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参加整地、挖穴等造林绿化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二)抚育管护类。指直接参加对现有乔、灌、草植被除草除杂、浇水、松土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整枝修剪、间伐等抚育管护活动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抚育幼树5株,抚育密植灌木5株(丛),管护绿篱或者草坪6平方米,管护屋顶、墙体、阳台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绿化面积2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参加抚育管护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三)自然保护类。指按有关规范要求,身体力行参加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栖息地和修复退化或者受损土地自然生态功能的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繁育珍贵树种苗木5株,主动向管理部门报告需要救护的保护级别陆生野生动物情况,清理、拆除非法设置的毒饵、猎夹、猎套等非法猎捕工具1个(件、套),林中悬挂人工鸟巢1个,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参加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荒漠化防治、退耕还林(草)、山体或者废弃地生态修复等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四)认种认养类。指通过直接投工投劳或者捐资代劳,在指定地点新建乔、灌、草植被,或者对指定乔、灌、草植被进行冠名或者非冠名养护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认建城市绿地或者屋顶、墙体等立体绿化1平方米;认养其他乔灌木3株(丛),认养密植灌木、绿篱、草坪10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认养和保护古树名木1株,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五)设施修建类。指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修建森林作业道、森林防火带、森林公园步道,绿地灌溉(排涝)渠道,以及各类绿地游憩、服务、管理设施等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修建森林作业道,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步道5米(宽1米以上),森林防火带10平方米,参加修建绿化设施劳动半个工作日,完成其中一项折算3株植树任务。

(六)捐资捐物类。指自愿向合法公募组织捐赠资金用于国土绿化,或者捐献当地国土绿化急需物资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按50元的标准,折算完成1株植树任务(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捐献当地国土绿化急需物资按时(市)价折算植树株数。

(七)志愿服务类。指自愿参加国土绿化公益宣传活动,或者按有关要求提供与国土绿化相关的普及推广、培训指导、公益活动组织管理等志愿服务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自愿参加宣传报道、信息化建设、科学或者法规普及、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专业指导、国土绿化公益活动组织管理等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主动报告违反国土绿化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初发林业灾情,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第三章尽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文山市林草局,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林草、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根据文山市干湿季分明的气候条件,造林最适宜的季节是雨季来临的端午节前后,为了在最好的节令集中开展植树活动,确定每年的六月份为文山市的义务植树月。在六月份才组织大规模植树造林。为保障植树成活率及减少苗木浪费,在春季及3.12植树节前后,有灌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植树活动地块及苗木由组织活动单位自行解决,不能解决的可申请市绿化办解决。年度清明节期间,由绿化办组织免费供苗服务,倡导文明祭扫,绿色祭祀,同时做好墓地绿化。当年由于苗木不足,没有树苗的,也可以采取打塘播种或扦插、压条等办法开展义务植树。

第七条文山市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文山市人民政府将义务植树所需经费(仅包括苗木培育调供经费及绿化办开展义务植树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义务植树应就地安排。要实行点、面结合,先易后难,由近及远,逐步推开的办法。坝子地区没有荒山的地区,除搞好“四旁”绿化外,要就近参加风景名胜、交通沿线等公共场所的义务植树。义务植树的重点,放在城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交通沿线、村庄附近的近山、面山、丘陵、平坝及水库、河流沿岸。一是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街道,以及这些城镇周围的荒山绿化;二是工矿企业、农场、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驻地以及农村村寨的“四旁”绿化;三是风景名胜区,要把风景名胜区荒山绿化起来,形成一个连片的林带要优先绿化;四是交通沿线,把行道树和公路两侧的荒山都绿化起来;五是把全市辖区内的水库库区范围抓紧绿化。

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村寨附近,以营造经济林为主;风景名胜园林地区以种植观赏树种、花卉为主;城镇面山、道路两旁、江河、湖两岸以栽植常绿、水源函养树种为主;树种选择以乡土树种为主。

第十条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文山市中心城区内的中央、省属及州属驻文单位的义务植树,由文山州、市级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他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二)农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聘用人员的义务植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四)城镇街道所属单位及无业居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实施。

(五)单位自行组织义务植树(主要包括单位庭院及居住区绿化)的,由同级绿化委员会核实、确认、备案。

(六)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义务植树活动,市绿化办可免费提供所需种苗,并登记造册,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苗木保障。“生态安全,种苗为先。国土绿化,良种为本”。为保障义务植树造林苗木供给,做到品种对路,质量优越,数量充足。文山市国有红旗林场已建设保障性苗圃基地200亩,要因地制宜的培育速生、优质、适宜当地栽植的良种壮苗,要抓好苗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管理,解决文山市义务植树长期的苗木供应问题,做到义务植树苗木自给有余。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草发展长远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制定义务植树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据最新人口普查情况统计,文山市义务植树适龄人数为417463万人。“十四五”期间,文山市每人每年义务植树的指标定为3-5株,以3株/年计算,每年平均植树约126万株,“十四五”结束后,再根据相关部门最新人口普查数据安排义务植树指标任务数。

(二)划分义务植树区域,按单位落实责任地段,承担整地、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或几个单项任务,分片包干,一定几年,包栽包活。绿化委员会对义务植树和整个造林绿化作出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做到连片种植,方便管理。有国营林场的地区,要优先安排在林场范围内义务植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和义务植树责任区。

第十三条搞好示范样板基地。市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在搞好规划安排的同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块抓好示范样板基地建设,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率先垂范,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铺开。

第十四条要认真解决好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的认识问题,联系实际,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常态化、制度化。每年植树节前后和植树月期间,要集中一段时间,广泛深入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义务植树、绿化造林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增强公民的义务植树和生态文明意识。新闻、报刊、广播、电视,要及时组织宣传报道,传播经验,开展表扬和批评。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增设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基础知识课,加强对学生热爱祖国一花、一草、一木的品德教育。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以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的方式开展义务植树。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制定义务植树年度实施方案,并将义务植树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到市级各义务植树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按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文山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义务植树。

其他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参加义务植树。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下年度应承担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如实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便于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调整安排年度义务植树指标任务。

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

第十七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核实单位上报的人数,并下达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在每年6月前规划落实适宜的造林地点、面积和树种,对确定的义务植树地点,应当征得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为保障造林质量,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要求栽植树木。

第十九条种植技术要求。市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必须严格按以下种植技术要求完成。

(一)整地:为保持生物多样性和不因整地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整地前不进行林地清理,尽量保留原生植被;

(二)种植塘规格:50㎝×50㎝×50㎝;

(三)造林密度(株行距):2m×1.5m,确保不高于222株/亩,因立地条件因素,可采取“见缝插针”的形式造林;

(四)定植:定植时应选择阴雨天气,先回塘,后定植,做到“因地制宜,依山就势,见缝插绿,垂直挂绿”。定植前每株放0.25kg(半斤)的复合肥做底肥,然后采用表土回塘至三分之二深处放置苗木,无纺布容器苗不用撕去布袋容器,塑料容器苗要撕去塑料容器,将苗木植于塘中央,把苗扶正,回土与地面相平,踩紧后再覆土再踩紧即可;

(五)抚育:为提高造林成效,各单位种植后要管护到第二年12月31日,在第二年雨季分别除草一次,施肥一次,施肥量为每株0.25kg的复合肥。抚育时要选择适宜天气进行抚育,除草及松土要求以树苗为中心、向外半径50㎝范围内全面松土并清除杂草,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逐年开展抚育,直到郁闭成林;

(六)补植:定植后要定期查看苗木成活情况,成活率不足的地块适时进行补植补造,确保造林成效,造林成活率要求达85%以上。

农村义务植树可参照以上技术要求完成,并可根据立地条件情况因地制宜的适当调整株行距及挖塘规格。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将当年义务植树的情况及时上报文山市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对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文山市人民政府和文山州绿化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用于义务植树的苗木,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市人民政府提供;

(二)组织义务植树的单位提供;

(三)参加义务植树的公民自带;

(四)土地使用权人提供;

(五)社会捐赠。

用于义务植树的苗木,应当符合规定的品种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苗木配送。为方便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义务植树活动,节约造林成本,义务植树指标任务内的苗木由市绿化办实行统一免费配送,苗木配送至离植树地点最近的地方(以运输车辆能正常行驶为前提),到达目的地后卸苗交由植树单位负责完成。为避免造成苗木浪费,同时提高造林成活率,各单位在苗木运至目的地后,必须备足卸苗人员及时组织卸苗,认真做好发苗、种植技术指导及监督,及时按技术要求开展定植。

第二十三条权属确认及后续管理使用。开展义务植树地块的林地权属不变,植树抚育管护期结束,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原来的林地权属,是村集体的移交给村集体管理使用,是个人的移交给个人管理使用,植树单位不享有林地、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参加义务植树所需交通费、工具费等费用,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可以自愿向绿化公司提出请代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有关费用由申请人在义务植树的责任范围内承担。

下列适龄公民免于义务植树:

  1. 当地驻军、武警官兵;

  2. 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

  3. 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无收入人员;

  4. 法律、法规规定免于义务植树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文山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义务植树情况登记造册,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义务植树完成情况登记上报文山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并由文山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确认完成情况。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全民义务植树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内容及经济社会工作目标考核,每年年底由市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统计本年度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由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州和县市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

    (二)在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责令补栽补种,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参加义务植树的;

    (二)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拒不补栽补种义务植树的;

    (三)义务植树未达到规定成活率的,拒不补栽补种的。

    第三十条因林权所有者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责令其补栽补种;拒不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补栽补种,补栽补种所需费用,由林权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绿化办在苗木配送至目的地后,植树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接收并卸苗,严禁出现因无人接收、无人卸苗、翻车卸苗、苗木乱堆滥放、不及时定植等情况而导致烧苗、失水及枯死等浪费苗木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严肃林业法制,加强以法治林,对于损坏林木的,要赔偿损失;对于破坏森林的,要区别情节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法律制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文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