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市创卫办组成3个工作组对建成区31家美容美发及足浴场所进行检查,达标4家,未达标27家,达标率12.9%。其中:卫生制度达标14家,达标率45.1%;禁烟标识规范达标14家,达标率45.1%;“常消毒”公示栏管理达标12家,达标率38.7%;证照齐全达标29家,达标率93.5%;台账资料管理规范达标5家,达标率16.1%;从业人员全部持证(健康证)上岗,达标率100%;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26家配备,达标率83.8%。现将存在问题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美容美发及足浴场所未张贴卫生制度。如:匠士沙龙、肽美美容、琪缘阁发型设计、9度1818美发沙龙、华清池足浴、丽丽美发分店、华飞美容、杨波美发店。
(二)部分美容美发场所消毒记录未及时更新。如:波浪湾理发店、世纪名发等、剪名堂美发店、简爱造型工作室、度百美容店。
(三)部分美容美发场所未张贴禁烟标识。如:初秀美发沙龙、花之流美容中心、丽丽美发店、老蔡理发店。
(四)部分美容美发场所未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如:丽丽美发店、9度1818美发沙龙、玩色美发店、琪缘阁发型设计、初秀美发沙龙。
(五)部分美容美发及足浴场所“常消毒”公示栏内容不完善。无卫生检测报告、无消毒记录、无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无卫生管理员、无群众监督及管理相对人二维码。如:勿忘我美容足浴中心、富侨健康会所、杨波美发店、芭缇雅足浴会所旗舰店、度百美容店、娇然美容中心、杨波美发店、剪名堂美发店。
(六)部分美容美发场所未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如:丽丽美发分店、简爱造型工作室、得艺旺型美容美发、玩色沙龙。
(七)部分美容美发及足浴场所未向提供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商家索取有效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单等资料备案。如:富侨健康会所、琪缘阁发型设计、金石路燕丽美容院、华清池足浴、芭缇雅足浴会所旗舰店、域美格美发私人定制。
(八)营业执照名称与招牌不一致。如:花之流美容中心,营业执照名称为朵肤漫美容馆。
(九)被检查的所有美容美发及足浴场所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宣传氛围不足,仅停留在“7个专项行动”工作宣传。
二、工作建议
(一)加大检查力度。请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合相关配合单位及责任单位,对建成区各美容美发及足浴场所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台账,严格实行问题清单销号制度,切实做到对标问题清单,梳理落实责任,对标创卫标准,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
(二)加快整改进度。针对各美容美发及足浴场所未张贴卫生制度、未张贴禁烟标识、消毒记录更新不及时、“常消毒”公示栏内容不完善、未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宣传氛围不足等突出问题,对照标准制定整改方案,倒排工期,确保4月30日前全部整改达标,定期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成效持续巩固。
(三)加强业务指导培训。4月10日前对建成区各美容美发及足浴场所开展创卫标准指导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行业标准要求和创卫标准,对照目录标准,健全完善和规范档案资料。
(四)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各美容美发及足浴场所在醒目位置张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海报,有电子显示屏的定期滚动播放“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宣传标语。
三、工作要求
请文山市卫生健康局加大排查检查力度,督促各美容美发及足浴场所严格按照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进行整改,确保期限内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分别于4月10日前和4月30日前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映霞,联系电话:2148145,电子邮箱:wstawb@126.com)
附件:美容美发场所卫生整治要求
附件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整治要求
一、卫生管理
(一)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动态标示贴、卫生检测报告、卫生管理制度等悬挂在场所醒目位置。
(二)美容美发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认真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
(三)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熟练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并规范操作。工作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美容操作前清洗、消毒双手,美容、修面时戴口罩。
(四)室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场所内无人吸烟。
(五)提供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并索取有效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单等资料备案。
(六)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摆放的物品无灰尘,无污渍,无卫生死角;清洗、消毒、通风等设施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
(七)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措施有效,管理规范。
二、场所设置要求
(一)美容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30㎡,美发场所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0㎡。
(二)兼有美容和美发服务的场所,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
(三)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经营面积小于50㎡的美发场所,应当设有烫、染工作间(区),有机械通风装置。
(四)美容场所和经营面积在50㎡以上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立单独的清洗消毒间,专间专用;50㎡以下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清洗消毒区域,有给排水设施,有清洗消毒池(桶)和消毒柜等设施。
(五)美发场所流水式洗发设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大于10:1,设置密闭保洁柜,公共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六)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的美容场所必须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相关规定。
三、场所卫生要求
(一)清洗消毒间:面积不小于3㎡,地面、墙面应使用瓷砖等防透水、易清洗材料,有给排水设施,内装排气扇或自然通风良好,有空气消毒装置;设置操作台,设有足够数量的专用洗涤池、漂洗池、消毒池(桶)或消毒柜及密闭保洁柜,配有消毒药物及配比容器,设施设备有明显标识。
(二)消毒设施:无臭氧紫外线消毒柜、红外线消毒箱、蒸汽或煮沸设施、消毒池(桶)、搪瓷或不锈钢灭菌缸(用于金属用具的浸泡消毒)、75%的乙醇等,消毒设施具体选用参考《推荐的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附后)。
(三)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提供非一次性客用饮具的须设有专用的客用饮具消毒专间,专间要求见住宿业卫生整治要求。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四)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备有专门供患头皮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箱(至少包括围布、刀、剪子、推子、梳子等),用后即时消毒,并单独存放,标识明显。
(五)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容、美发、烫发、染发所需毛巾和工具应分开使用,使用后分类收集、清洗和消毒后入密闭保洁柜分类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外送清洗消毒的,应与清洗消毒机构签订协议,索取有效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单等资料备案,并做好送洗、接收记录。
(六)不得使用感官异常、超过保质期、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不得自制或分装外卖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