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12﹞85号)和中共文山市委办公室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办发〔2014〕139号)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分局草拟了《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根据有关规定,现将通告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话反馈。可通过文山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电话(0876-2187702)提出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箱反馈。将意见建议反馈到邮箱:1276895922@qq.com。
三、书信形式反馈。将意见建议反馈到文山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通信地址:云南省文山市西华路167号,邮政编码:663099
为改善环境质量,尽快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公示时间缩短为10日(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24日),请将意见建议于2021年9月24日前按上述途径反馈。
附件:《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文山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2021年9月15日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12﹞85号)和中共文山市委办公室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办发〔2014〕139号)要求。经研究,对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规范噪声排放行为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夜市、烧烤摊点夜间22点以后禁止划拳、高声喧哗等产生噪声的行为。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声排放不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的证明。同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附近居民。
在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限定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其设置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且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使居民住宅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一)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负责受理和调查以下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举报电话2182756)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污染环境的;
3.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其设置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或者建设单位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使居民住宅声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4、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使居民住宅声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文山市城乡综合执法局负责受理和调查以下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举报电话2137937)
1.文化娱乐场所排放的噪声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
2.使用的设备、设施排放的社会生活噪声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4.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噪声控制措施,干扰了周围生活环境的。
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6.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未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干扰周围生活环境或者使用音响器材时,未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7.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未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的;
8.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提供证明,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的;
9.其他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三)文山市公安局负责受理和调查以下环境噪声污染问题:(举报电话110)
1.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2.烧烤摊点人为产生的社会噪声影响周围环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