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文山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卫健局专项办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9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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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护人民健康,全力推进文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的创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文山市卫生健康局起草了《文山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全文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28日前反馈至市卫健局。

联系电话:0876—2124097

电子邮箱:swjjzxb2124097@163.com





文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0月19日




文山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营造“整洁有序、健康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文山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年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众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环境质量,倡导文明卫生习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目的,由政府组织领导,动员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方针,遵循“政府组织、属地负责,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坚持标准、协调推进,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和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市、乡两级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爱国卫生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规定,有权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的行为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七条 市区内临街临路的市区内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部队、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物业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住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门前四包”、“门内达标”等责任制搞好本单位内部及门前周边的环境卫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爱卫会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及全民健康教育;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评比活动,对环境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六)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居)民委员会、卫生单位、卫生小区工作;

(七)组织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以下简称除“四害”)的活动;

(八)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以下简称改水改厕)和推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均应建立爱国卫生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各成员单位应当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三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局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市财政局认真落实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把健康教育、除“四害”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项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需的专项经费。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建设垃圾集中处理场和公共厕所,对城市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制度建设及依法监督管理,保持城市环境卫生、整洁、舒适、宜居、宜业。

(四)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实施卫生工作规划,开展除害防病技术指导、卫生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工作,负责对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引导从业主体强化诚信自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事故。对餐饮环节食品卫生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监测,负责对加工环节食品卫生实施依法监督检查、监测,负责打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

(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种植、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农田灭鼠活动,与市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负责规范市场管理,开展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严格屠宰行业的准入制度,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取缔经营无证猪肉业主,逐步将牛、羊等牲畜纳入定点屠宰范围进行规范管理。

(七)市扶贫局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围绕“村容整洁”的目标,加强村庄道路、厕所、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改善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

(八)市水务局负责加强水资源保护及水质监测。抓好农村人畜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配合卫健部门预防控制涉水性地方病、寄生虫病发生和传播。

(九)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解决跨地域、跨部门,以及跨领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十)市公安局负责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及重大疫情防治工作。

(十一)宣传、教体、文旅、卫健、科协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对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或讲座,普及卫生知识,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改善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的卫生条件,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及港口、车站的卫生管理。协助搞好公路两侧用地范围的清洁卫生工作。协助做好发生重大疫情时的管制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窗口单位活动。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环境与卫生设施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保证公共场所卫生清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卫生城市、健康城市创建等各项健康促进活动,做好病媒生物控制和辖区无烟环境建设,加强辖区市民健康教育,大力提高城市卫生整体水平。

(十四)其他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组织所属人员进行行业健康教育并积极参加健康教育活动,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全市建立并实施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4月爱国卫生活动月制度;

(二)每年春秋两季除“四害”制度;

(三)城镇单位和城市居民实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设施“四包”制度和门内达标卫生制度;

(四)单位实行周五卫生日制度、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制度;

(六)每年定期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机关、部队、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家庭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及省、州、市有关规定及标准,搞好责任区的室内外环境卫生,健全卫生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倡导家庭和睦、文明和谐的良好家风,注重个人卫生,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一)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卫生状况良好;

(二)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并定期保洁维护;

(三)垃圾收集实行分类袋化管理,日产日清;

(四)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楼道整洁,门窗无破损,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等现象,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

(五)公共场所、单位食堂防鼠、防蝇、防蟑、防蚊设施完善,环境清洁卫生,达到标准要求;

(六)厕所清洁卫生,防蚊蝇设施完善,无蝇无蛆,无积粪,无尿碱,排污管道通畅,基本无异臭味;

(七)单位环境达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有序化要求;

(八)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积极参加辖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落实责任区包保责任。

(十)注重培育良好家风,明礼诚信,讲究个人卫生,推广“三减三健”,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城中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一)落实专人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

(二)合理、规范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

(三)垃圾实施分类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定点收集、统一运输、日产日清;

(四)公共厕所数量达标,专人管理,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五)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现象;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社会秩序整治,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排乱倒等现象;

(七)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

(八)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九)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公民应遵守公共卫生道德,禁止下列行为:(一)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河道内乱倒粪便、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种植农作物;

(二)禁止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倒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废弃物、污水、粪便或者焚烧垃圾、废弃物等;

(三)禁止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它家禽;

(四)禁止携带犬、猫等动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或进入依法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六)禁止从楼内、车内向外抛撒物品;

(七)禁止从事玷污、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及其他损害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集贸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供水、排水、公厕、果皮箱、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和除“四害”的卫生设施,加强卫生管理。集贸市场内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保持和维护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集中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完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健全管理制度,保证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生熟隔离,有防尘、防蝇、防鼠设备;工具、容器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做到取拿食品工具专用,货、款分开;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除“四害”活动,消除“四害”孳生场所。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使“四害”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影响爱国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推动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道)、卫生村(居)民委员会、卫生单位、卫生小区的创建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州、市有关标准,制定和实施创建规划,为创建活动提供保障。

第二十七条 获得卫生城市、卫生乡镇(街道)称号的应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

第二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相应的表彰;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工作下滑严重,群众意见较大,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条件的,由市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或报上级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三十二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和义务履行不到位、未建立制度或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等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卫会通报批评。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由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执行公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阻碍、拒绝爱国卫生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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