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市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工作,促进家庭农(林)场规范和健康发展,按照《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15〕36号)、《文山州农业局文山州林业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州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农联发〔2018〕45号)和《文山州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实施方案》(文农联发〔2020〕9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草拟了《文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4月20至4月30日,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高文锐,联系电话:2133350,邮箱:536539379@qq.com)。
文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0日
文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中共文山州委办公室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山州农业局文山州林业局关于印发〈文山州州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精神,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创建管理,示范引领全市家庭农(林)场稳步健康发展,扎实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林)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林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是指符合全市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在产业规模、生产标准、规范管理、合法合规、产品优良、经济效益等方面优势突出,经申报认定的家庭农(林)场。
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认定及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认定的原则,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申报、认定、指导、扶持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优先享受国家、省、州、市农业(林业)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市级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认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明确。家庭农(林)场经营者应以农村承包农户为主,应当是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从事农业生产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参加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或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优先。鼓励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离职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及企业员工、中高等学校毕业生等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自主创办,其主要从业人员应为家庭成员。
(二)经营主业突出。以农林种植、畜禽(水产)养殖或休闲观光等农业经营项目为主,经营收入占家庭农(林)场总收入80%以上。
(三)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家庭农(林)场流转经营土地的年限不少于3年,并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从事粮油作物以及果业、蔬菜、茶叶、花卉、苗木、烤烟、药材等作物种植的,土地集中连片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从事三七作物种植的,土地种植经营面积在30亩(含30亩)以上。从事畜牧业的,生猪年出栏1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奶牛存栏3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家禽存栏5000羽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30亩(流水养殖1500㎡)以上。从事森林经营规模30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以及其他种植、养殖或休闲观光的家庭农场,年产值应达到20万元以上。
(四)生产水平较高。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和农业机械装备,严格实行标准化生产,食用农产品定期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标准。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的予以优先评定。
(五)管理制度完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有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六)综合效益良好。家庭成员年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相当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科技运用、生产技能、经营模式、产品营销、管理水平、产业扶贫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八条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申报表(附件);
(二)家庭农(林)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家庭农(林)场雇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正常纳税票据证明和纳税信用评价情况;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六)家庭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获得“三品一标”认证及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养殖类家庭农场需提供环评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获得的社会荣誉以及奖励等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需提供的与家庭农(林)场经营、家庭农(林)场经营者情况有关的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从2021年开始认定,拟定每年开展一次评选,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自愿申报。对照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林)场主自愿向市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择优推荐,通过后在《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申报表》上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综合评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名单。
(五)公示。市农业农村局将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候选名单在文山市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农村、市林草局联合报请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授予“文山市示范家庭农(林)场”称号。
(七)奖励。对荣获“文山市示范家庭农(林)场”称号的给予5000元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发展动态监测。对已不符合市级评定标准的家庭农(林)场,经核查后取消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资格。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文山市示范家庭农(林)场”称号可保留1年时间。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直接取消市示范家庭农(林)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申报示范家庭农(林)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骗取国家资金、政策扶持的;
(三)家庭农(林)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四)家庭农(林)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家庭农(林)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环境保护方面问题的,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山市市级示范家庭农(林)场申报表
家 庭 农 场 概 况 |
家庭农(林)场 名称 |
|
农场主姓名 |
|
身份证号 |
|
农场地址 |
|
农场主文化程度 |
|
联系电话 |
|
登记注册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 商标 |
|
主营产品 |
|
经营规模(亩、头、只、羽等) |
|
家庭承包 土地(亩) |
1.耕地 |
2.林地 |
流转经营 土地(亩) |
1.耕地 |
土地流转期限(年) |
|
产品认 证情况 |
|
2.林地 |
上年经营收入(万元) |
|
上年经营净收入(万元) |
|
上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
|
家庭成员(个) |
|
家庭劳动力(个) |
|
常年雇工(个) |
|
家庭农(林)场发展简介 |
|
家庭农(林)场发展简介 |
|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复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