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市村集体收入资金管理使用,确保村集体收入资金管理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市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草拟了《文山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函请贵单位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行修改完善。请于2018年10月5日17:00前,将修改意见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反馈至市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经站),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左大聪,联系电话:213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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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1日
文山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含我市辖区各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政策,严肃财经纪律,推进村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进程,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以各乡镇(街道)设立的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为依托,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必须为分管农业的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定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报账员,报账员负责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及日记账记载,负责应收应付等各类明细账簿的记载和日常财务事务。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必须在农业部门指定一名农经专管员,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人员不得兼任农经专管员,农经专管员先对村级票据进行签字审核并核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日记账后再移交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对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会计、农经专管员实行备案管理,在以上人员发生变动时,需向市级农业财政部门报备。
第二章 货币资金收支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必须在收到款项次日内全额存入村级会计服务中心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支出实行报账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一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收取和管理,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经管货币资金。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年度收支计划,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财政补助收入时记入“补助收入”科目;罚款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盈收入等记入“其他收入”科目;农户和承包单位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记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科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取款、转账审批制度,审批程序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和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负责人、挂钩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村委会(社区)备用金严格控制在1000元以内,村(居)民小组不留备用金。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列支,金额超过1000元,必须使用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实行村(社区)委会主任“一支笔”审签。
(一)村(社区)工作经费的使用,先由报账员签署经办人及姓名,一次性支出500元以下的,由村(社区)委会主任审批;
(二)一次性支出500元以上,按照“三重一大”原则由村(社区)“三委”班子成员讨论通过,并分别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支实行报账管理,村委会(社区)每季报账1次,全年不少于4次,有收入(或有支出)的村(居)民小组至少每半年报账1次,全年不少于2次,不能完成报账(库存现金清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支取下个季度公务经费,村级报支隔季发票需书面说明事由,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
第三章 村级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报刊征订费。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1000元。村级报刊征订费,原则上以党报党刊为主,严禁公费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
第十七条通信费。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销个人通信补贴,并合理安排电话费、网络通信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办公、会务费。村组集体不得报支电影票、戏票、歌舞票、年画、挂历以及纪念品等费用,对有教育意义的影片、戏剧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村级集体资金必须优先用于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办公经费支出的,须经“三重一大”的民主决策程序。村级会议一般不支付相关补贴。
第十九条村级集体原则上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
第二十条村级接待费(包含会议费、培训费的伙食费部分)。
(一)村级公务接待费要逐步实现零开支,要将村级接待费“一年比一年低”作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村级接待费主要用于村级因公用设施建设维修、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等必须开支的接待费用,相关接待标准按照上级接待费细则执行。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待公职人员,确需共同就餐的,公职人员应主动按相关规定缴纳伙食费,对公职人员不缴纳伙食费的情况,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向乡镇(街道)纪委进行报告。
(三)各村要建立招待费开支台帐,逐笔逐项记载,并注明招待理由。招待费要按月逐笔逐项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报酬。村干部报酬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转账支付的方式兑付至村干部个人账户,严禁擅自提高报酬标准及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补贴。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兑付补贴、征地补偿等涉农资金是必须按照“封闭运行,补贴直达农户”的原则进行,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或项目实施人员对农户卡号、农户签字进行收集整理,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通过转账支付的方式兑付至农户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各类项目资金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属于村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开展。
第二十五条拨付建设工程用款时,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表、工程决算表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正式税票和验收报告,并按程序审批结算。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批。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导致工程款项超支的,谁审批,谁负责。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一事一议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年初编制方案,逐级履行报批程序后,按劳分解到户,并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
第二十七条对于村级其他临时用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由村两委成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的用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工管理工作。
第五章 债权债务和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和以任何名义对外出借资金,由于担保和出借资金而形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清收应收款项,做好资金回笼工作,对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清收,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对债务人死亡或破产,确实无法收回的,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方可核销。
第三十条山林、坝塘、门面等对外承包合同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限及时收款,特殊情况造成的不能收款的,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承诺,并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化解往年形成的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对未按规定程序擅自举债的,实行“谁批准、谁负责、谁借钱、谁偿还”。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必须确保本金安全和有稳定收益,并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
(一)投资合同要约定本金退还时限、分红金额及时限等涉及村民利益和资金安全的重要事项,村级会计服务中心要对长期不能产生收益的项目进行汇总,并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告。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每个会计年度进行经营收入的成本核算,结算出本年度村集体经营收益状况,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公益事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发展集体经济工作绩效考核奖励等支出。各项支出比例为:
1.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资金(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不低于村集体投资收益的50%。主要用于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投资项目进行扩大再生产。
2.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公益事业资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不低于村集体投资收益的30%。主要用于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各类公益事业。
3.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干部发展集体经济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提取比例:在50万元以内的(含50万元)不能超过村集体投资收益的20%,超过5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能超过村集体投资收益的10%。主要用于考核参与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经营性活动事务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干部考核奖励。
第六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活动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开展。
第三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应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本届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三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按季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村级每年不少于4次,有收入(或支出)的组级每年不少于2次,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专用章必须盖在收支单据上),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入账。
第三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民主理财记录。每次的理财情况要在民主理财记录中详细记载。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季进行财务公开,村级每季公开1次,全年不少于4次,有收入(或有支出)的组级至少每半年公开1次,全年不少于2次,接受村民监督。所有公开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一般应在村务公开栏公开,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离职,应当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监交人应包含乡镇纪检部门负责人,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必须接受审计监督,每三年轮审一次。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债权债务、各类承包上交、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实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三条审计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布。审计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四条对相关违纪人员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非法侵占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应当退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使用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市农科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希望各乡镇(街道)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