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由制定机关根据实际采用相应的公文文种印发。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 规则”、“ 决定”、“ 办法(实施办法)”、“意见(实施意见)”、“细则(实施细则)”等常用名称,但不得使用“条例”。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布的不能反复适用的临时性、阶段性文件及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的规定,使用上述名称也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是指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规定”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二)“办法”是指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出具体的规范。与“规定”相比,“办法”规范的事项更小、更细致,且侧重于规范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实施办法”是为贯彻执行某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操作规定。
(三)“意见”是指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实施意见”是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某一时期的某项涉及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提出措施办法,作出具体安排。
(四)“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指有关机关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作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立项、起草、审查、登记、公告、备案的程序运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备案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七条 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本年度11月30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下一年度的立项。特殊事项需要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政府领导同意,可以临时立项。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有关依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措施等事项。
第八条 已经政府立项的规范性文件,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政府确定其中一个或者多个部门负责起草。
第九条 对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度论证又尚未完全成熟的特殊情况,在标题中标注“暂行”或“试行”,“暂行”侧重于对时间效力的限制,“试行”侧重强调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标注的方法一般为“暂行”字样在标题内容中直接表述,“试行”字样一般在标题尾加圆括号表述。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
(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调查论证。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和论证会等多种形式。特别是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必须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协商一致。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召开听证会: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市、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当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有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名单、听证内容等具体事项和要求。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制定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组织代表和公民。
(三)举行听证时,由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就规范性文件草案作说明,听证参加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由发言人签字。
(五)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草案。在起草说明中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十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听证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七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第十八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起草部门应将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听证报告、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签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在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后,转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提请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指定的科室起草送审稿,交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部门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审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未附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听证报告、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签意见和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完善材料,再按程序报送。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不得发布施行。但涉及保障安全、维护重大公共利益和执行紧急命令,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程序,直接送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告予以公布后,立即执行。
前款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公告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补报登记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登记,准予登记后制作公告并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电视台或者当地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因涉及保障安全、维护重大公共利益和执行紧急命令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实施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为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制定机关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后确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发布,有效期相应重新计算。
第二十四条 报送政府法制机构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具备下列资料和符合下列格式:
(一)以制文单位文件上报的规范性文件登记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制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签意见及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制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市人民政府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把关工作。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文山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本办法,切实履行好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登记和备案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制文单位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评价,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发生修改、废止,以及形势发生变化的,应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作出修改和废止的决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不符的。
(二)调整对象消失或变更的。
(三)有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和废止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主要文书参考格式
1.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报告格式
2.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报告格式
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格式
4.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
5.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
6.规范性文件材料补正通知书格式
7.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格式
8.不予登记通知书格式
9.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10.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11.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格式
12.备案审查意见书格式
1.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报告格式
××××人民政府
×××市府规登〔×××〕××号
关于××××的登记报告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现将×××人民政府×长×××于××××年×月×日签署的《××××》文件拟印文本及起草说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各一份报请登记、编号。
附件:1.《××××》拟印文本
2.《××××》起草说明
3.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政府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 ××××-×××××××× )
2.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报告格式
××××局(办)
×××规登〔×××〕××号
关于××××的登记报告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现将×××局(办)长(主任)×××于××××年×月×日签署的《××××》文件拟印文本及起草说明、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各一份报请登记、编号。
附件:1.《××××》拟印文本
2.《××××》起草说明
3.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 ××××-×××××××× )
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格式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现就报送登记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二、文件制定依据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法》《××××条例》《××××办法》《××××通知》制定。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文件第×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包括各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调研、专家论证咨询等情况,以及应当提交的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五、实施期、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针对未满30日施行的)。因为××,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4.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
(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核〔××××〕××号
××××人民政府办公室:
×××局(办)起草的《××××(送审稿)》于××××年×月×日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送审稿)》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对文稿的制定主体、依据、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制定主体、权限或者制定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终止或者相应调整;制定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已经废止失效的,应当提出适用准确的依据;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或者前期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政府法制机构印章)
××××年×月×日
5.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格式
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相关业务科、室):
×××××(草案)于××××年×月×日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草案)》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对文稿的制定主体、依据、权限、程序、内容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制定主体、权限或者制定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终止或者相应调整;制定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已经废止失效的,应当提出适用准确的依据;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或者前期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
(部门法制机构印章)
××××年×月×日
6.规范性文件材料补正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材料补正通知书
×府规登〔××××〕××号
××局(办):
你单位报送登记的《××××》,存在下列情形,不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请一次性补正。
1.《××××》拟印文本缺少或者不规范 ﹙﹚
2.起草说明缺少或者不规范 ﹙﹚
3.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缺少或者不规范 ﹙﹚
(政府法制机构印章)
××××年×月×日
7.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回执
×府规登准〔××××〕××号
××××: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登记编号:×府登××号。
(登记机关印章)
××××年×月×日
8.不予登记通知书格式
不予登记通知书
×府规登〔××××〕××号
××××:
你单位报来的《××××》,经审查,不予登记。理由如下(选择):
1.此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
2.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不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条规定,请补办相关程序后重新申请登记。 ﹙﹚
(登记机关印章)
××××年×月×日
9.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人民政府
×××府规备〔×××〕××号
关于××××的备案报告
××人民政府:
现将×××人民政府××××年×月×日公布的《××××》及备案说明一式三份报请备案。
(政府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 ××××-×××××××× )
10.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格式
××××局(办)
×××规备〔×××〕××号
关于××××的备案报告
×××人民政府:
现将×××局(办)××××年×月×日公布的《××××》及备案说明一式三份报请备案。
(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及电话:××× ××××-×××××××× )
11.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格式
关于××××的备案说明
现就报备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该文件依据《××××法》《××××条例》《××××办法》《××××通知》制定。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文件第×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
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该文件××××年×月开始由××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或者××××年×月×日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或者进行风险评估)。××××年×月×日在网站(或者书面征求意见、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条意见,采纳×条,不采纳×条,理由……(或者意见采纳情况附后)。
××××年×月×日由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条(或者没有意见),采纳×条,不采纳的理由是……。××××年×月×日经过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由×××、×××参加。
××××年×月×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文件已经在××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如简化程序的,文件制定程序说明如下:
因为××(有关紧急情况说明),该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文件制定程序简化。
×月×日由×××起草,×月×日至×月×日由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条(或者没有意见),采纳×条,不采纳的理由是××。×月×日经过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由×××、×××参加。×月×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文件已经在××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信息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公布之日未满30日即施行(针对未满30日施行的)。因为×××,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
12.备案审查意见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格式
×××备〔×××〕××号
×××(制定机关):
经审查,现就×××报送备案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出存在问题:对报备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规定逐一列出,指出违反上位法的哪些规定;对报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等情况,应当予以指出并说明;对报备规范性文件措辞存在严重瑕疵,执行中容易引起歧义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指出,并提请制定机关予以注意。其中,对下一级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合法的,应当指出。
二、提出审查意见建议: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全部内容;执行中避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其中,对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违法的,应当限期补正程序或者重新发布。
(备案机关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