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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文山城区广场舞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7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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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区“广场舞”组织行为,减少“广场舞”扰民行为,维护城市居民合法权益,营造安静、宜居环境,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拟写了《文山城区广场舞管理规范》。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全文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6日前反馈至市城乡综合管理执法局(政策法规股)。

联系人:曹建祥

联系电话:0876-2136923

电子邮箱:515688968@qq.com

附:文山城区广场舞管理规范

 

 

 

 

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27日    


附件:


文山城区广场舞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区“广场舞”组织行为,减少“广场舞”扰民行为,维护城市居民合法权益,营造安静、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广场舞活动是指占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道路两侧开阔地带、小区空地等户外公共场地,使用音响等发声器材开展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唱山歌等为主要形式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

第四条  广场舞活动管理应当以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目的,以扶持、引导、规范为基本原则,促进广场舞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条  广场舞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崇尚科学、文明健身,遵守广场舞活动场所规章制度;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场地设施;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条  广场舞活动场地应选择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所;利用城市商业广场、居民小区空地等场地开展广场舞活动,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商家正常经营和破坏公共秩序。

为了有效提高城市体育场地利用率,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体育场地向广场舞爱好者开放。

条  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城区内的“广场舞”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定地点、定时段、定标准”的原则,牵头负责处理居民区及其周边街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因“广场舞”产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及社会治安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标准;负责广场文化活动噪声污染监测,并依法提供监测数据。

公园广场管理部门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园广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进入公园组织活动的团队进行管理;组织人员在公园广场内日常巡逻,对噪声污染行为进行劝阻;设置宣传栏、标志标牌,进行法规宣传和劝导提示。

文明办、文旅局、教体局等应加强群众文体团队的自律管理和文化志愿者建设,引导文明守约,遵守社会公德,文明开展广场舞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对本辖区公园广场、住宅小区内广场舞噪声扰民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排摸,对群众文体团队进行备案。

小区内广场舞活动由小区物业进行劝导,无物业管理小区由社区进行劝导,劝导无效的交于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条  “广场舞”活动应控制时间,上午11:30分—14:30分、晚上22:00-早上7:30,禁止组织、参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广场舞”。

中考、高考和公务员暨事业单位招考期间,组织“广场舞”活动禁止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条  广场舞活动场地需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相关行政部门或牵头组织的单位应于活动举办3日前通过发布通告等方式,告知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引导其在活动期间选择其他适宜场地进行广场舞活动。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人才招聘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部门负责告知。

除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范围内的其他商业宣传促销活动,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告知。

属于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其他活动,由牵头组织的单位负责告知。

条  在市区学校、医院、住宅小区、机关、科研单位、图书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广场舞活动的,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最高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40分贝。在其他区域内进行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最高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50分贝。

十一条  “广场舞”活动场所所在街道办,应对“广场舞”活动场所设置点实行动态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并根据需要积极配合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广场舞”现场噪音进行执法查处。

十二条  组织、参与“广场舞”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擅自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或其他经营性活动;

(四)破坏公共设施和损毁花草树木;

(五)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上搭接电源;

(六)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十三条  凡开展“广场舞”的场所,“广场舞”活动的组织者均应该指定一名管理人员,负责维持、监管现场秩序,并在广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所在“广场舞”场地音响等发声器材的音量控制。禁止其他非管理人员在场内使用、控制音响器材。

指定的管理人员对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个人,应当制止。制止无效,应当及时向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十四条  “广场舞”活动的组织者,须持拟用场地所在地街道办事(社区)处书面备案材料和承诺书。

承诺遵守广场管理有关规定,备案内容应当包括使用场地、活动时间、活动内容、负责人、联系人等信息。

十五条  “广场舞”组织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公园广场主管部门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备案,或已备案却不服从管理。

(二)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以上团体实际活动人数与报备人数偏差30%以上。

(三)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以上音响等扩音设备播放音量超出规定额量。

(四)“广场舞”活动中出现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设施、绿化,乱扔、乱倒废弃物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条  城管、公安、环保、教体、文旅等部门以及属地街道办应当成立联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因“广场舞”活动产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违法违规行为。

条  “广场舞”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纳入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根据违法严重程度,按规定分别予以扣除信用分值、公开曝光和列入黑名单。

条  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文山市政府应向社会公布广场舞活动监督方式,统一受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条  各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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