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文山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支持和促进我市文旅产业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市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文山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时间为10个工作日(即2022年8月5日至8月18日)。联系人:钱莹,联系电话:3061185,邮箱:lyk2140148@126.com。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8月5日
文山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本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文旅产业扶持资金”)导向和激励作用,支持和促进本市文旅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文旅产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23号)和文山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旅产业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专项用于促进市内文旅产业发展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能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奖励项目的推荐和奖励资金的申报,根据奖励扶持标准和范围遴选奖励项目,并负责奖励资金的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等。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情况等。
市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相关项目申报材料的收集和初审等工作。
项目建设企业及主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产业扶持资金的申报、拨付工作,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和项目可持续发展运营,充分发挥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文旅产业扶持资金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文旅产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
(一)全市重点文旅产业项目(主要包括:项目宗地供地红线内的道路、公共建筑、绿化景观、会展中心、精品酒店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文化与旅游、科技、工业、农业、体育等“文化+”融合发展项目。
(三)文化体制改革和媒体融合发展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文旅项目。
(五)其它符合本市文旅产业规划和政策的奖励项目等。
第六条 文旅产业扶持资金主要采取政策奖励和补助扶持的方式,经对申报主体资格审核及申报项目评审后,按相关协议拨付给申报主体。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在文山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从事文旅产业相关业务经营管理的单位。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C级以上。
4.根据有关规定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申报文旅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的单位除需报送扶持资金申请表,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等所需材料。
第九条 申报完成后,由市项目主管部门、司法等相关部门就申报项目作出风险评估报告,并采取在网站上公示、召集公众参与座谈会、专家论证等方式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核认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十条 文旅产业扶持资金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企业根据合同(协议)的相关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产业扶持资金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具体项目产业扶持资金安排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下发项目资金安排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以及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产业扶持资金安排意见,协调市财政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获奖补企业必须设立奖补资金专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文旅产业扶持资金后,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各项支出必须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文旅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并进行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旅游产业促进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旅游产业促进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评价。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扶持资金的拨付情况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的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收回剩余资金。同时,项目单位须按相关规定补交已兑现的扶持资金的税金。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挪用、侵占文旅产业扶持资金,或者擅自改变文旅产业扶持资金用途、违规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发生上述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市财政局全额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和市纪委监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市级主管部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依法治州办公室报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