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赛诺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柏永凡诉你单位文山赛诺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文市劳人仲案字〔2024〕133号),因邮寄未果,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被申请人逾期不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