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漫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沈王应诉你单位云南漫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文市劳人仲案字〔2024〕156号),因邮寄未果,且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十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9日9时在文山市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五楼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