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2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文山市目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缴存标准公示如下:
根据《文山州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意见》(文政发〔2022〕138号)第十二条“实行减缓交纳费金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减半交存”的规定,我市执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本市上一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3%。首期交存标准为不设电梯总层数七层以下的房屋48元/㎡、设电梯房屋57元/㎡,非住宅按与其相邻的住宅类型确定。如遇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或交存比例发生变化等情况发生时,再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