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240408006
标    题 关于文山市交警大队执法不公的问题
发件IP 14.204.177.*
写信时间 2024年04月8日
信件主要内容 反映交警大队执法不公的问题。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网民同志:

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文山市公安局、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文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等相关规定,2019年4月14日前申领了“白底红字”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于2023年4月14日到期。从2023年4月15日起,所有“白底红字”号牌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一经查获,一律取缔。市民携带“白底红字”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手续(车辆牔照、行驶证)到大队违法处理办公室接受处理。违法处理办公室将根据市民提供的车辆属性按照相关法律条款作出相应的处罚。

如果市民C1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属于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大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处300—500元的罚款,记9分;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九项规定,处150—200元的罚款,记9分;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十六项规定,处50元的罚款,记1分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62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一个人只能拥有一本驾驶证,一本驾驶证内可以有多个准驾车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大队执勤人员在查处交通违法过程中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程录音录像,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在处理交通违法时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不存在“想怎么罚就怎么罚”执法不公情况

感谢市民对文山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多提宝贵的、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425

处理时间 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