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230321004 | ||
标 题 | 请求延迟强制报废超标电动车的建议 | ||
姓 名 | 张高华 | ||
性 别 | 男 | ||
年 龄 | 35 | ||
地 址 | 文山市泰康小区 | ||
邮政编码 | 663000 | ||
发件IP | 14.204.157.* | ||
写信时间 | 2023年03月21日 | ||
信件内容 | 在2023年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即将截止的,包括云南昆明,将于2023年4月15号过渡期截止。而根据昆明2019年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到期后就将禁止在道路行驶,但很大一部分电动车都是比较新的,全部无差别的淘汰会造成生活负担,毕竟一辆电动车也要几千块钱。 从资源节约和为百姓谋幸福角度出发,建议请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警研究,可以按照使用年限,对于超标电动车进行分批淘汰,对于生产10年以上,即没有取得合法牌照的,按原计划时间淘汰。 对于5至10年内的延期两年。对于五年以内的延期四年,此类似情况,其他省份有先例。山东、陕西、湖北、天津、广西、河南郑州等地超标电动车,实际上过渡期均已经到期,而这些地方对于原定到期的过渡期日期展开了2到3年左右的延期管理。我觉得就是看的那个车型旧一点的,把它淘汰了,新一点的看的那个车型好一点的,能用的话,我觉得还是继续用一下。 希望领导多考虑民生意愿反馈。谢谢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网民同志: 您好!您留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文山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情况 自2013年4月1日起,我大队在一楼车管所大厅设立电动自行车业务窗口,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3年4月1日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1999)等相关规定,规范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截至2019年4月14日,文山市注册登记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为白底红字)57239辆,国标电动自行车(号牌为绿底白字)19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以下称“新国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2019年4月15日实施。2019年2月15日,文山市公安局、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明确规定: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将同步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国家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登记。已办理登记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自2019年4月15日起过渡期为4年。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一经查获,一律取缔。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依据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82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在过渡有效期内,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予以置换。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超标电动自行车处理建议 文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将严格按照《文山市公安局文山市工信商务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文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一律不得上道路行驶。建议车主在过渡期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置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并按规定到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感谢该市民对文山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其多提宝贵的、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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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3年0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