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未成年少女遭性侵 旅馆失责需担责

信息来源:文山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7日     点击:    
[字体: ]

案情简介:许某某和杨某(未成年人)邀约王某某(女,未成年人)及其朋友刘某某(女,未成年人)吃饭,哄骗王某某、刘某某大量饮酒。次日凌晨杨某、许某某将醉酒的王某某、刘某某带至宾馆并强行发生性关系。经法院审判,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涉案宾馆赔偿刘某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以案释法: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严格落实强制报告制度。酒店经营者因管理瑕疵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监护人应当引导教育未成年人谨慎交友,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全社会应凝聚共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减少此类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