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市政办发〔2020〕97号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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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山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加快推进文山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20〕63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已发土地证和已调查登记数据库,形成未调查宗地属性数据库,健全信息完整、内容准确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数据库,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充分保障广大农民的财产权益。

二、工作任务

以文山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数(简称“两权发证”)和补测数据为基础数据,经复核统计,全市应发农村不动产权证共有8.94万宗,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需发证8.05万宗。目前,全市已开展权籍调查5.8万宗,已登记发证4.74万宗,占全市总宗地数的52.97%;尚未发证宗地数2.9万宗,占全市总宗地数的47.03%,需要开展权籍审核,完成登记发证;尚未开展权籍调查3.14万宗,占全市宗地总数35.16%,需要继续完善权籍调查。主要完成以下任务:一是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及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发的手机微信“云宅调”程序,采集全市辖区内所有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信息和权利人信息,形成“云宅调”初始采集数据库。二是开展已发土地证数据整理和建库工作。三是做好已调查未登记宗地权属审核与登记工作。四是同步开展未调查宗地的补充调查和登记工作。五是完成全市农村不动产数据库的质量检查和上报。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资料准备

省级技术单位负责收集文山市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使用权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使用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二调数据库、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及调整资料、三调数据库、三调影像、生态红线划定资料、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影像等资料。

各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两权发证(包含宅基地和房产发证信息)的电子台账、按“云宅调”要求收集农户资料。

(二)利用“云宅调”进行宗地信息采集

各乡镇(街道)要整合组织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员、村委会(社区)、村(居)民小组等基层力量及广大群众,利用“云宅调”采集全市所有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宗地信息。

需要采集的信息包括:一是土地信息。宗地坐落、宗地院落中心点、宗地四至,宗地面积、发证信息等。二是房屋信息。建筑面积、建房年代、楼层、房屋结构等。三是权利人信息。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等。四是权属来源资料。用地批准资料、土地证书、房屋证书、规划审批资料等。

“云宅调”收集的宗地信息,经互联网实时汇总至云南省地矿测绘院(省级技术牵头单位)地质大数据中心,由云南省地矿测绘院按包干责任片区分发至省级技术单位进行初步检查,对信息采集不规范,或宗地漏采集的,返回村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所有信息采集完成后,由省级技术单位对照高分辨率正射影像,对全部采集宗地的院落中心点位进行调整,确保宗地院落中心点落在宗地内部,形成初始采集数据库。

(三)对已发土地证宗地进行数据整合建库

省级技术单位根据不动产登记成果、城镇地籍调查成果、使用权调查成果,结合“云宅调”采集的土地证信息、宗地院落中心点进行关联落宗(以院落中心点位落宗的附记中需标明“此宗地根据登记资料在实地获取宗地院落中心点形成”),形成已发土地证数据库。经市自然资源局认可后汇交上级技术单位。

(四)对已调查未发证宗地进行权属审核和登记

省级技术单位开展已调查未发证宗地信息比对,提取宗地信息和权利人信息完备的未发证宗地,交由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权籍审核和公告登记后,由省级技术单位建成登记数据库。

权利人信息不完备的,技术单位根据“云宅调”采集的信息,补充完善权利人信息后,形成初始调查库,交由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权籍审核和公示登记后,由省级技术单位建成登记数据库。

(五)未开展权籍调查宗地的审核和登记

对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宗地,省级技术单位利用微信“云宅调”采集的信息,与国土三调影像进行套合,梳理出未调查宗地中心位置及权利人信息,对影像清晰、四至清楚的宗地,采用图解法获取宗地界址等信息,交由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权属审核和公示登记。

(六)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开展权籍调查和登记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按“房地一体”要求,开展权籍调查与登记发证。

(七)数据库汇交与质量检查

省级技术单位将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的已发土地证数据、使用权调查登记数据,整合为文山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完成质量检查后,汇交省级技术牵头单位,建立全省登记数据库,向不动产登记平台汇交。

四、工作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宣传发动、技术培训、预算与外业测量技术单位招标、拟定工作方案、制定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指导意见和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各乡镇(街道)提供农村居民户籍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农村不动产(房屋)确权工作进行审核确认。

市林草局:负责协调处理有争议及违法占用林地的农村不动产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在颁发农村不动产权证后,对涉及占用耕地的,核减农村承包经营权面积。做好新申请宅基地的审核审批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组织本乡镇(街道)干部职工、扶贫工作队、各村委会(社区)、村组干部利用“云宅调”开展宗地信息的采集工作,参与不动产确权登记审核发证工作,做好农村新房(含危房改造)的报建、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做好本乡镇(街道)农户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6月17日—2020年7月8日)

在州政府推进会的基础上,7月8日前,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推进视频会,对相关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快速有序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印发《文山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文山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指导意见》。

(二)信息采集阶段(2020年7月9日—2020年7月27日)

7月27日前:利用微信“云宅调”小程序,完成全市农村宗地信息的采集与分类。

(三)数据整合建库登记阶段(2020年7月28日—2020年11月20日)

9月11日前:完成对已发土地证数据整合与建库,汇交至云南省地矿测绘院。形成未调查宗地属性数据库,交由市级自然资源局开展权籍调查和登记工作。

10月12日:完成使用权数据中信息完整宗地的权籍审核与登记,建成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汇交至云南省地矿测绘院。

11月20日前:完成使用权数据中权利人缺失宗地信息补充完善、权籍审核与公告,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自然资源局办理登记,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汇交云南省地矿测绘院。

六、政策标准

(一)户的认定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积极处理“一户多宅”的问题。

1.“一户”中“户”的认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不动产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家庭成员情况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家庭成员已经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分户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后,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2.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合计面积的,依法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4.维护婚姻关系变化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分配权益。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

(二)区分阶段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

5.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三)以下情形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

1.以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乡镇村企业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

2.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3.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村企业土地违法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调查建立数据库存备案,不予登记。

5.对乱占耕地建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违反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只建立权籍调查数据库,暂时不纳入登记。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省、州有关会议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20〕6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文山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龚卿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蒋跃超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林草局、扶贫局、广播电视局、市政府督查室,市融媒体中心,市农村商业银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市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局,由许昌发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请各成员单位于7月7日前将本单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含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人及电话:刘丽媛,0876—3037964)。

2.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分组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调动村民委员会(社区)、村(居)民小组和市驻村扶贫工作队员等基层力量,科学运用“云宅调”等技术手段完成数据采集、建库、登记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按省、州农村不动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省地图院负责具体业务的指导工作,并派驻1名技术骨干。主要负责全市的工作监督和技术指导,解决技术问题;指导利用“云宅调”开展宗地信息采集,并对采集信息进行检查、整理和反馈;对已发土地证宗地进行提取,整合建库,经市级认可后,建立已发土地证登记数据库;将影像清晰、四至清楚的宗地,采用图解法获取宗地界址、面积等信息,交由市级开展权属审核和登记工作;指导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的质量检查及整改。

(三)经费保障。按照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办公和作业经费预算,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和占补平衡指标流转收益资金予以安排,并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审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