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以案释法——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要处罚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6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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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3年2月13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开展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手术室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氨茶碱注射液”60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手术室摆放的超过有效期的“氨茶碱注射液”共有60支,规格2ml/支,货值金额33.60元,于2022年12月超过有效期。至2023年2月13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2月余,该公司管理松懈,未及时对所使用药品进行检查和清理。文山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事实。

以案说法:本案文山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文山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人民币)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加大执法力度,提升药品使用者、经营者的药品安全意识,从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

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使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给人民群众的药品安全带来了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督促药品使用、销售经营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广大消费者,如果遇到危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可拨打12315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