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6日8时55分,文山市境内东文路与兰马线连接线锦前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玖拾柒万肆仟伍佰肆拾伍元整(¥974545.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文山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5月6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道路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文市政办发〔2023〕54号)。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MA6K****;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7-1号;
法定代表人:罗**;
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年04月25日;
营业期限:20**年4月25日至20**年04月24日;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货物配载(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汽车租赁、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证照情况: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证号:53262112****;
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证件有效期:20**年09月19日至20**年9月18日;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年09月19日核发。
(二)重型自卸货车
车牌号码:云H33***(以下简称为甲车);
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
所有人: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车辆型号:陕汽牌SX32505B4****;
住 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卧龙街道
****12号
使用性质:货运。
初次登记日期:20**年4月27日;
检验有效期:20**年4月27日;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ZGCL2V42KX03****;
发动机号:1419C04****;
驾驶室核定载人数:2人;
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2500kg,核定载质量
12370kg;
车辆外廓尺寸:8750mm.2550mm.3450mm、排量11596ml,功率316kW,轮胎规格12.00R20,轴数3,轴距3975mm;
保险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承保公司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保险单号分别为PDZA20225326000005****(有效期至20**年4月27日23时59分)、PDAA20225326000004****(有效期至20**年4月27日23时59分)。
(三)福特牌小型轿车
车牌号码:云HG2***(以下简称为乙车);
车辆型号:福特牌CAF71***;
所有人:孙**;
住 址:云南省文山市***717号;
使用性质:非营运。
检验有效期:2023年07月;
驾驶室核定载人数:5人;
保险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及机动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公司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分别为21207002022110100****(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0时0分)、21207002022123000****(有效期至20**年8月1日0时0分)、21207002022612200****(有效期至20**年7月31日24时)。
(四)车辆驾驶人情况
1.甲车驾驶员:刘**,男,壮族,生于19**年02月06日,公民身份号码:532621****3715,住址:云南省文山市新平街道****22号,持有驾驶证证号:532621****3715,档案编号:53260045****,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H33***号车辆肇事。
2.乙车驾驶员:孙**,男,汉族,生于19**年12月24日,公民身份号码:532621****0039,住址:云南省文山市****1单元302室,持有驾驶证证号:532621****0039,档案编号:53260000****,准驾车型:“A2E”类机动车驾驶证,其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目前尚在康复治疗中(未进行伤情鉴定)。
(五)乘车人情况
乘车人:舒**,女,汉族,生于19**年05月02日,公民身份号码:532623****2142,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文山市****附7号,生前住址:云南省文山市新平街道办事处****21号,与孙****关系,其在此事故中死亡。
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例会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装卸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管理制度》。与文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有《道路运输行业网络远程教学合作协议》、《文山州“普货车(总质量12吨以上)”动态监控设备安装维护及平台服务长期战略合作合同书》。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4月16日,孙**驾驶的乙车(载舒**)沿文山市东文路与兰马线连接线自北向南方向行驶,08时55分许以约24km/h的速度行驶至文山市东文路与兰马线连接线锦前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处时,孙**在乙车左转向灯开启的情况下向左转弯驶往文山市大石洞村方向过程中,遇后方由刘**驾驶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甲车(甲车货厢内载有质量为32600kg的渣土)以约42km/h的速度超越乙车,刘**发现危险后驾驶甲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向左转向避让不及,致甲车前部与乙车左侧车身相撞,乙车被甲车向东南方向推移后碰撞道路东侧的防护墩致车辆解体,造成舒**当场死亡,孙**受伤,甲、乙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文山市境内东文路与兰马线连接线锦前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处;地形为丘陵;道路类型为三级公路;道路为南北走向,南接兰马线,北接东文路;路口、路段类型为路段进出处(道路东侧有通往文山市大石洞村的连接道路);道路线形为一般坡(事故路段北至南方向为上坡,坡度为1%);道路物理隔离为无隔离;路侧防护设施:西侧路肩为混凝土护栏防护,东侧路肩为混凝土护栏、防护墩防护(路段连接口以北为混凝土护栏防护,以南为防护墩防护);交通信号方式为标志(事故路段设置有指路标志、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停放禁令标志)、标线(事故路段划有道路中心单虚线、车行道边缘线);路面结构为沥青;路表情况为干燥;路面状况为路面完好;照明条件为白天。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截止调查组调查结束时,重伤人员还处于治疗阶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玖拾柒万肆仟伍佰肆拾伍元整(¥974545.00)。
六、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4月16日8时55分许发生事故,刘**随即拨打120、119、122电话报警。9时20分许119救援人员和120医护人员相续赶到事故现场,9时40分许交警二中队民警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处置工作。9时43分许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12时31分施救结束,12时40分恢复通车解除警戒。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由于甲、乙两车因碰撞后变形严重,乙车驾乘人员卡于车内,救援人员立即对事故车辆进行破拆。孙**获救后,紧急送往文山州人民医院腾龙院区进行治疗。舒**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随即送往文山市殡仪馆。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舒**家属达成协议,先垫付丧葬费人民币伍万捌仟玖佰柒拾玖元整(¥58979.00),4月18日死者遗体火化后进行安葬。后续赔偿问题,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按程序进行理赔。
伤者孙**现正在文山州人民医院腾龙院区接受康复治疗。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救援机构、交通警察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立刻赶往事故现场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全体救援人员自始至终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经过对事故车辆实施破拆,成功处置了这起事故。
经评估,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七、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262112023000****号):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前车正在左转弯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刘**的上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孙**、舒**无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认为:刘**的行为及过错对发生此道路交通事故起到根本性作用,孙**、舒**均无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刘**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舒**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驾驶员刘**,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2023年4月16日孙**驾驶云HG2***号车辆在左转向灯开启的情况下向左转弯驶往文山市大石洞村方向过程中,遇后方由刘**驾驶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云H33***号车辆(核定载质量12370kg,货厢内载有质量为32600kg的渣土)以约42km/h的速度超越云HG2***车辆,刘**发现危险后驾驶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向左打转向避让不及,致云H33***号车前部与云HG2***号车辆车左侧车身相撞,云HG2***号车辆被云H33***号车向东南方向推移后碰撞道路东侧的防护墩致车辆解体,造成舒**当场死亡,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般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
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前车正在左转弯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刘**的上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此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渣土清运工程,是公司向清运单位整体承包,运费直接兑付给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云H33***号车辆是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车辆,各车辆运输经营活动由公司统一指挥调派,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云H33***号车驾驶员刘**签订了《劳务合同》,工资采用底薪+运输公里数结算,不以车辆载质量核算工资,驾驶员仅为公司提供驾驶劳务服务,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减少车辆营运成本、减少驾驶员劳务费和工资支出,长期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2023年1月以来,经营管理的机动车超载违法行为高达13次。对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处理,公司采取的方式为,公司负责缴纳罚款,驾驶员负责处理扣分。在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的运输服务过程中,公司配有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装载,因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多次出现超载违法行为放任纵容。
综上,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输经营活动中,为减少车辆营运成本、减少驾驶员劳务费和工资支出、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对公司车辆长期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整改不到位,甚至放任纵容;公司安全生产、超限超载相关制度长期得不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九、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文山市“4·16”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十、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云H33***号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质量为(12370kg),驾驶员刘**,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1)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20230kg)的云H33***号重型自卸货车(货厢内载有质量为32600kg的渣土)上道路行驶。(2)在云HG2***号车辆正在左转弯时超车,造成驾驶车辆与云HG2***号车辆相撞,至使两车受损,云HG2***号车辆乘员伤亡,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刘**涉嫌交通肇事罪,已由交警大队进行立案调查。
2.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车辆驾驶员违法运输行为,工作失责。以上行为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罗**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处以相应的罚款。
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条:“[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的规定,建议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3.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导致公司运输车辆长期存在超载等违法行为;二是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不到位,2023年3月9日刘**驾驶云H33***号车辆在凤凰路与华南交叉路口被交警大队下达超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整改不力。以上行为主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文山**运输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相应的罚款。
(二)对行业及属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调查。
1.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新平街道办事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等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设置了固定检查检测点,对动态和运输中的车辆进行动态和定点检查、排查。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全面的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制度健全,事故前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到位,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
2.经调查,卧龙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对道路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等工作有安排部署,有检查落实,但存在对辖区企业排查监管不到位,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以来,卧龙街道办事处应急服务中心未到该企业进行过安全生产检查。建议卧龙街道办事处向文山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十一、事故防范措施
我市“4·16”一般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教训是深刻的,充分暴露了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货车驾驶员、货运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对货运车辆动态管理不到位。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层级、各岗位安全责任要落实到位。加强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仿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市道路运输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此次事故通报给各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加大路面巡查力度,深入企业宣讲,对政府公示的源头货运企业进行巡查检查。督促文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运输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三)市交警大队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非法改装、带病作业,对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的打击,从重处理。
(四)卧龙街道办事处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落实属地职责,加强辖区内货运车辆的隐患排查治理,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十二、附件
1.文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4·16”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文市政办发〔2023〕54号);
2.文山市人民政府“4·16”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3.“4·1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4·16”事故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5.“4·1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6.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53262112023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