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文山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3号)

信息来源:文山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08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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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报文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它的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876-2145157。

附件1:关于《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报告。

附件2:《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特此公告。




文山市烟草专卖局  

二Ο二Ο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1


关于《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报告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当前文山市城乡经济发展及卷烟销售结构转变,文山市现有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己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及布局规划,为使辖区卷烟经营零售网点逐步趋向科学合理,既满足消费需求,又使卷烟零售户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提高获利水平,有效抵制假、私、非烟冲击,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及《云南省文山州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意见》(文烟专〔2020〕5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工作,按照听证会议的相关要求,文山市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10月29日09:00-11:30在文山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一楼视频会议室举行了《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根据《云南省文山州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意见》(文烟专〔2020〕55号)规定,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现按规定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事由

根据《云南省文山州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意见》(文烟专〔2020〕55号)要求,文山市烟草专卖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文山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要求,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以听取有关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二)参加人员

1、特邀代表:文山市人大代表王树全;文山州发改委张远瑜;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应聪;文山市司法局柏艳。

2、主持人:文山市烟草专卖局杨艳。

3、听证决策发言人:文山市烟草专卖局  杨   洪。

4、记录员:文山市烟草专卖局  陈超逸、陈益琳。

5、听证监察人:文山市司法局  柏艳。

6、听证工作人员:文山市烟草专卖局   杨洪、王鹏、申红岩、彭仕古、田应国、李杰等。

7、零售户代表   周 文、杨 宝、李昌治、韩进长、张 衡、宋 晋、王进诚、权光俊、叶世明、王 虎、彭 波、王文何共计12人;消费者代表焦世标、李红波、孔庆豪共计3人;听证旁听人白洪佐、高明江、周 天共计3人。

(三)听证流程

1.由主持人、市烟草专卖局杨艳同志全文宣读《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2、文山市人大代表王树全、文山州发改委张远瑜、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应聪、文山市司法局柏艳发言;

3、零售户代表、消费者代表及听证旁听人分别就《云南省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提出意见及建议;

4、决策发言人高洪文对答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四)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

听证会历时2小时30分钟,听证参加人发言踊跃、观点明确,22位听证参加人一致认为《云南省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规划全面,政策落到实处,为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未来五年的发展构造了值得展望的蓝图。同时,听证参加人就听证事项提出了5条意见建议:

1.城区与乡镇区域定义建议明确进行划分。

2.行政村户数与人数表述建议进行统一。

3.工矿厂区人数建议以签有劳动合同人数为准。

4.机场及火车站出现同一法人名下有多间商铺的建议明确统一认定为一间商铺。

5.注意合理化布局规定生效日期以公告后一个月为准。

(五)听证决策发言人对听证事项的意见

听证决策发言人就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逐一做了回应。针对具体修改建议,文山市烟草专卖局承诺将认真研究,尽量吸纳。

(六)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1.城区与乡镇区域定义建议明确进行划分。此条不予采纳。

2.行政村户数与人数表述建议进行统一。此条予以采纳。

3.工矿厂区人数建议以签有劳动合同人数为准。此条不予采纳。

4.机场及火车站出现同一法人名下有多间商铺的建议明确统一认定为一间商铺。此条不予采纳。

5.注意合理化布局规定生效日期以公告后一个月为准。此条予以采纳。

四、听证结论

听证参加人就《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发表了意见,阐明了理由,他们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程序合规合法,同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文山市烟草专卖局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吸收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听证参加人通过对《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科学性、全面性、可实施性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意见,本次听证会达到了预期效果。文山市烟草专卖局将对《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严格按程序做好出台《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后续工作,对《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后,正式公布实施,并在今后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理和核发工作中,严格按照此《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特此报告。





文山市烟草专卖局 

二Ο二Ο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2


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山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文山市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

第五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市场导向原则

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符合实际,科学制定。

(三)服务社会原则

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防止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无序混乱。

(四)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尊重历史原则

零售许可证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原则进行,本规定发布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依法正常经营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继续经营并向原发证机关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的,可正常办理延续手续。

第六条  文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七条  采取距离限制、小区域总量、小区域总量+距离限制、法定不予许可情形和特殊情形五种标准,分别对城市主城区域、乡村区域和特殊区域设定布局标准。

(一)城区、乡镇区域

城区、乡镇(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二)行政村区域。

拥有100户村民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100户村民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实际居住户数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特殊区域

1.居民住宅小区

小区住户在200户以上,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面对小区内部无销售窗口或出入口,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设置零售点,不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居民住宅小区的临街门面,面向小区内外部都有销售窗口或出入口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及小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计入该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

2.工矿厂区

工矿厂区内为满足员工消费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员工人数300人以内的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工矿厂区员工人数以其厂区提供加盖公章的员工明细为准。

3.集贸市场

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按固定商铺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商铺(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30米;店面内外相通的,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道路设置规定及市场内持证户总量设置,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

4.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区

指火车站、汽车站内部的固定经营商户,每5间固定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可设置2个。若面向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街道路段标准进行设置。

5.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单侧的经营性场所总量控制设置1个零售点。

6.大型商场

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数量应不超过2个,单层零售点数量限1个。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零售点所在楼层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超市内。本规定所称的超市是指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在收银处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零售业态;

(二)经营面积(除厨房、库房等区域)在300平米以上餐饮服务机构;

(三)零售点所在楼层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KTV、酒吧、茶室等娱乐服务场所内;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度假村、农家乐;

(四)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

(五)部队、监狱或看守所等对内经营需要的。

条  户籍在文山市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残疾人及农村五保户,持有当地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书或证明,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按照人口、距离标准的50%执行,但每人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必须由本人实际经营。

残疾人:仅限视力残疾双眼3-4级,听力残疾1-4级,语言残疾1-4级,肢体残疾2-4级。

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农村五保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由民政部门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提供相关补助领取证明。

第十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的: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的: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违章建筑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经营场所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低于25米的;

6.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楼宇内。

(三)经营模式存在以下情形的: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所在区域为以下特殊区域的:

1.中小学校内部及所有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100米范围内或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50米范围内;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违规建筑场所;

4.已被政府规划为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同一经营场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生态环境保护区等区域内;

8.营业时间和地点不能满足烟草制品营销、配送服务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业务的区域。

(五)经营业态为以下业态的: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的,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降低间距标准,具体按照所在位置所属区域道路设置规定间距50%以上标准执行。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若已取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完成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的变更,方可提出零售许可证负责人的变更申请。未取得家庭式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或未完成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的,则零售许可证负责人不予作出变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经营业态分类,是根据《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GBT18106-2010)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的规定,划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七种烟草制品零售业态类型。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幼儿园是指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公办、民办学校许可证的机构。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村”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自然村”是由村民经过长时间在某处自然环境中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解释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该经营场所面向公众正常经营,即至少有独立面向公众正常开放经营的门面和醒目的标识;该经营场所与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

(二)“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房屋所建夹层、办公场所、楼梯等辅助场所的面积和仓库、车库、停车场、生活区等功能区域的面积,原则上以实地勘验所测量面积为准。

(三)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相对独立,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可视范围内无生活用品。住所是指摆放日常生活用品,用于生活居住的场所(如果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情况,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勘查确认。

(四)经营场所为固定房屋,应有相关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出具书面合法占有证明,不包括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违章建筑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等。

(五)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六)经营场所内应当设置经营卷烟所需的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并保证该柜台持续存在且能满足经营卷烟的需求。

(七)零售点应当设置在有正常客流、能对外营业、方便消费者购买的地点和地段。经营场所营业时间应能够保证卷烟送货、市场检查、客户服务时间。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距离认定和测定方法。

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合理布局》“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物(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解释如下:“间隔距离”指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按“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物指周边最近的持证零售户或中小学校、幼儿园通勤出入口。现场核查新申请人与参照物之间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0米”或“100.0米”,主要测量情形标准如下:

(一)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无障碍的,以新申请人店面与参照物最靠近的两边之间的距离进行计算。

(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内,不同楼层的持证零售户与新申请人之间测量时不作各自参照物;其他商业区域,地面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因测量工具无法精确测量其间距的局限性)新申请人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测量时统一按各自地面一层通行出入口最靠近参照物边测量。

(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贸易、服务市场同一楼层涉及部分店面向外的,测量时按市场外对待;部分店面内外相通的,测量时,内外持证户和学校通勤出入口都作为该零售点的参照物测量,并同时计入市场内零售点总量;市场内店面,测量参照物为市场内部持证户。分区的市场,原则上能物理分割的,按各自独立市场进行认定,无法物理分割的统一按一个市场进行认定。

(四)测量参照物为500平方米以下商场、超市等服务娱乐类,若难以确认其店面位置的,一般以最近通行出入口边为测量点。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店面同一侧距离测量示意图。

2.店面背靠背距离测量示意图,新申请卷烟零售户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3.店面隔着街道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的测量示意图,新申请卷烟零售户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

4.店面与中小学校、幼儿园通勤出入口之间距离测量示意图。

5.店面与测量参照物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的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黄线、单黄线等交通标志),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垂直距离的测量标准,新申请卷烟零售户与参照物间距=a+b+c。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的两个零售点之间按照斜线距离为测量标准。

6.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距离测量示意图,新申请卷烟零售户与测量参照物间距=a+b+c。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于2021年12月8日正式生效至2026年12月8日止。2021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文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文市烟专〔202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文山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