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核查认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30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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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文山市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三十日,如有异议,请到文山市自然资源局生态修复科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文山市第一批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