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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关于主动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通告

信息来源:文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9日     作者:文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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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及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请文山市辖区内符合《通告》中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场所主动向文山市消防救援大队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文山市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下列公众聚集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依法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基本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申办方式

即日起,全市范围内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非承诺方式办理。

五、申请材料及申报途径

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适用于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营业执照;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目前,申请人可通过文山市政务服务大厅消防窗口现场申请办理。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部署完毕后,可在线申请办理,平台启用时间另行通告。

六、告知承诺内容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需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六)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办理流程

(一)告知承诺方式的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作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及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对申请人现场申请办理的,当场作出决定;对在线申请办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3、现场核查。消防救援机构对取得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场。

对现场核查未发现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承诺内容不符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范围。

(二)非告知承诺方式的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2、现场检查。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3、许可。消防救援机构自现场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八、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限期改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该场所在信用修复前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附件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附件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式样




文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