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元节期间严禁在城区内焚烧纸钱等祭祀用品的通告

信息来源:文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8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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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城市环境,树立良好城市形象,破除祭祀陋习,巩固全市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引导广大市民绿色祭祀,树立文明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成区在传统祭祀节日中元节(俗称“七月半”)期间禁止焚烧纸钱、冥物等 祭祀用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内(东至环东路、西至环西路、南至职教园区206 线、北至景尚中学、凤凰苑、樱花山谷小区沿线以内)主次干道、健康步道、公园、广场、绿地、工地、 湖边、河边等公共区域开展焚烧香蜡、纸钱、冥币等祭祀活动及 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漂放河灯。

二、禁止在城市街道、绿地、花园、广场及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香蜡纸钱等祭祀用品。

三、广大市民要文明祭祀、绿色祭祀、安全祭祀,提倡使用鲜花、电子香烛、家庭追思会等方式寄托哀思、缅怀亲人,倡导文明新风尚,争做文明好市民。广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做文明祭祀的先行者,带头移风易俗。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在公共场所焚烧物件、抛撒纸钱、燃放鞭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损坏、 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对阻挠、妨碍、侮辱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 员有违反本通告的移交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义务。

举报投诉方式:0876-110(市公安局);

                      0876-2137937(市城乡综合执法局);

                      0876-2182756(州生态环境局文山分局)。

特此通告





文山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