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文山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来源:市气象局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1日     作者:市气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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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中心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确保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

二、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四、各科室、中心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同时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向相关业务科室和局办公室确定。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气象局信息,通过宣传栏、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发布,由局办公室办按气象新闻宣传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六、依申请公开的气象局信息,气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经主管科室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七、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经我局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八、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载内容应包括:

1、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2、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当公开的依据;

3、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4、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5、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5、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7、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九、定期对本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