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元 |
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住宅: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出入口干道两侧沿街沿路地段每平方米15元,其它路段每平方米10元。 (二)非住宅:各种经营性建筑和设施每平方米40元,其它生产性建筑设施每平方米30元,非生产和经营性建筑设施每平方米15元。 (三)生产、经营性临时建筑每平方米10元,其它临时建筑每平方米5元。 |
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云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6〕2号文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费用性质:政府性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