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文文运管罚(2022)0001号)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31日     作者:文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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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吴某某 

身份证件号:340822XXXXXXXX0933

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石镜安会上元组X号

联系电话:1878760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月3日上午,当事人吴某某驾驶云HWL5XX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从文山市盘龙秀园载乘客到文山市敖家花园,被文山市公安局新平派出所执法人员查获,移交我局处理。经调查,吴某某驾驶云HWL5XX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讯问笔录、乘客讯问笔录、视听材料作为证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_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号390001108595XXXX,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_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二0二二年 一月九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