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山市)文综罚字〔2022〕1号)

信息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31日     作者:文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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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文山市蜂巢爱乐娱乐会所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621MA6NX4F484

《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32601160017

经营者:彭某

住所(住址):文山市卧龙街道水岸嘉年华南区125号

(违法事实):文山市蜂巢爱乐娱乐会所在2022年1月24日凌晨2时20分至33分,接纳未成年人张某某、谭某、何某和萧某某进入场所内的319号包房。

(主要证据):1.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2.李某《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3页);3.朱某谋《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3页);4.《蜂巢KTV消费账单》(1份2页);5.蜂巢KTV318号和319号包房微信付款记录截屏(1份2幅);6.受委托人冯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7.何某和萧某某《户口证明》(1份2页)。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第(三)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2022年3月22日,文山市蜂巢爱乐娱乐会所(经营者彭谋)委托冯某某领取了(文山市)文罚告字〔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至3月29日止五日内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处罚内容):给予文山市蜂巢爱乐娱乐会所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文山市腾龙北路22号(文山市民族文化中心)

联系人 :段立光 联系电话:2121397





文山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3月30日